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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
2021-08-20 来源: 作者:

  川财农〔2021〕75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释放支持粮食生产的积极信号,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现正式下达你地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如数(详见附件1)。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农林水支出”科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金拨付和发放

  下达各地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列入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根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0〕10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此次资金按规定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各地要与当地银行机构做好衔接,及时下达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二、关于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开展粮食耕种收全过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融通农业发展(成都)有限责任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请有关地区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各地结合资金额度、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原则上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按照“突出重点、突出主粮、突出大春”的原则,紧扣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时间节点,补贴依据为本年度7月20日前大春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品种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各地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于7月20日前发放完毕。

  (二)规范发放流程。各地要按要求做好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供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五)及时调拨资金。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此前预下达资金及指标额度未发生变化。本次正式发文,资金及指标不再另行调度下达。请各地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按时完成补贴资金兑付。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及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20日

  附件:2021年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下达及绩效目标表


原文链接:http://nynct.sc.gov.cn/nynct/c100664/2021/8/16/f2e92465f46247f384fa530207cec0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