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李栋梁表示,《条例》突出了土壤污染预防和保护的山西特色,在防治重金属与有毒有害有机物污染上分类、分行业做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并结合山西省行业企业特点在源头预防上提出了新的要求。
具体到石油和化工行业,《条例》规定,从事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化学原料以及化学制品制造等的单位,应当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从事焦化、煤焦油加工、粗苯加工等涉及多环芳烃、酚类化合物、总石油烃、硝基苯等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防渗漏措施;从事油品以及其他化学品贮存、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其贮存和运输设施应当符合防腐蚀、防渗漏、防挥发等要求,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从事涉重金属行业的单位超过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另外,在农业投入品污染预防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使用符合标准的有机肥、高效肥和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以及采用生物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的农业生产者,制定具体补贴办法;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以及先进喷施技术,采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按照规定对酸性土壤等进行改良。在源头预防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和部门职责,强调了政府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了标准制定、监测网络构建等基础性工作;强化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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