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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农(农药)罚〔2021〕46号
2021-12-22 来源: 作者:

  

  

  

  当事人:南宁立威农资有限公司南阳经营部。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南阳镇平安街4号1楼东边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B2FL7R。

  负责人:青式源。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8月2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青秀区南阳镇的当事人门店进行农药市场专项执法检查时,对该经营部经营的36%草铵·草甘膦水剂农药抽样送检,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检测,《检测报告》(编号:BJ20210143)显示该样品36%草铵·草甘膦水剂按明示值判定不合格。2021年9月28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供应商等相关人员作询问调查,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收集了相关照片、书证等材料,对涉案农药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产品标称生产企业发产品确认函,查明了案件事实。

  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农药产品“36%草铵·草甘膦水剂”[标称生产企业:河南今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82135;商标:得福旺;受托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生许(粤)0028;农药产品标准证:Q/HJS13-2018;生产日期及批号:2021/03/02;规格:1000g],经产品确认,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河南今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否认本厂生产,也没有委托标称受托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生产;经产品溯源调查,供货方购进涉案产品来历不明;综上认定涉案产品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经营涉案36%草铵·草甘膦水剂农药,于2021年8月9日以320元/件的价格购进6件共72瓶,销售单价35元/瓶,销售7瓶,抽样用3瓶,剩余62瓶,违法所得245元,货值25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负责人青式源的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3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化工产品质量检验和环保监测站的《检测报告》(编号:BJ20210143)显示该样品36%草铵·草甘膦水剂按明示值判定不合格。经产品确认,标称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河南今越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否认本厂生产,也没有委托标称受托生产企业广东省广州市益农生化有限公司生产,涉案产品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负责人青式源《询问笔录》供述,对检测结果无异议;三、当事人负责人青式源《询问笔录》供述:该批次36%草铵·草甘膦水剂农药“共进货6件,每件有12瓶,总共进购72瓶”、“每瓶售价为35元”、“已销售了7瓶”、“现在还余下62瓶”、进货价“每件320元,每瓶26.67元”,供货商《询问笔录》供述:“8月9日销售给青式源36%草铵·草甘膦水剂农药6件”、销售价为“每件320元,共计1920元”,供货商销售人员《询问笔录》供述:“8月9日销售给青式源36%草铵·草甘膦水剂农药6件”、销售价为“每件320元,共计1920元”,以及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执法现场及产品照片、供货商《销售出货单》、《商品销售单收款收据》、《京邦物流单》等复印件以及《销售详情微信截图》,以上6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产品36%草铵·草甘膦水剂的事实。

  2021年11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农药)告〔2021〕50号),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的行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综合本案违法情节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本自治区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情形的严重程度及相应处罚标准具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三节(农药管理)第35项关于“违法行为:经营假农药;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裁量幅度:处5000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涉案农药“36%草铵·草甘膦水剂”62瓶(共62千克);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5元;

  三、罚款人民币14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424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89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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