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158671/2021-34808 | 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公开日期: | 2021-11-25 | 标题: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 襄农(渔)罚〔2021〕34号 | 文号: | 襄农(渔)罚〔2021〕34号 | 主题词: | | 生效时间: | | 终止时间: | | 来源: | 法规科 |
襄阳市农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案件名称 | 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案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襄农(渔)罚〔2021〕34号 | 行 政 处 罚 当事人 基 本 情 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 违法自然人姓名 | 张义勇 | 违法企业组织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违? 法? 事??实 | 本机关接欧庙派出所移交函称,当事人张义勇于2021年9月18日13时30分,在襄城区欧庙镇付岗村六组排水渠里使用电力工具(逆变器、电抄网、蓄电池)捕捞水产品。2021年9月19日至9月2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调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内容 | 1. 没收禁用电力捕捞工具; 2.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9000.00)。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25日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襄阳市农业农村局 |
原文链接:http://nyncj.xiangyang.gov.cn/zwgk/gkml/cf_qz/xzcf/202112/t20211202_265391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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