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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农业系列基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 基本条件(试行)
2021-11-23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的通知》(川农〔2020〕97号)等文件精神,科学评价我市基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德阳市基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状况和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农业系列基层职称按照“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以下简称“双定向”)的原则,所取得的职称资格在我市基层范围内有效。

  第三条 本条件仅适用于我市基层从事农业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双定向”职称评审。

  第四条 我市“双定向”的专业技术人员设中级和高级(为副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第五条 “双定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根据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分3个专业类别:农艺专业、畜牧专业、兽医专业。

  (一)农艺专业。包括从事农学、园艺(含蚕桑)、植保、土肥、农业综合(含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科技教育、农业信息、农业宣传、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农业工程(含农业机械化、水产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畜牧专业。包括从事畜牧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兽医专业。包括从事兽医(含中兽医)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六条 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热爱“三农”工作,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员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历、资历、业绩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4.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重大损失,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相关农业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第八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掌握并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4.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成绩较好。

  (2)参与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

  (3)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降低一定成本,提高一定生产率,增加一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二)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能够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等2项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参与人员,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4)主要承担完成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受到广泛认可和肯定。

  (5)参与制(修)订本专业的技术标准1项以上,并发布实施。

  4.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独著(或合著)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

  (2) 未发表论文的,应提供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或业绩,由单位证明系本人主笔撰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条例、法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调研报告、技术方案、技术分析报告、咨询报告、田间试验研究报告、行业技术培训教材等。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参加援藏援彝服务期满1年及以上,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二)“四大片区”外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务期间到“四大片区”贫困县全脱产服务满1年,或与“四大片区”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或参加精准扶贫工作成效显著被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为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三)综合帮扶凉山脱贫攻坚工作队专业技术人员,帮扶期满1年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3年帮扶期满,可提前2年申报高一级职称。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提前申报年限不能累计计算。

  第十条 在基层工作累计满1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在基层工作累计满25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十一条 任现职期间,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6〕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专业技术工作实际需要,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对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1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且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层级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一)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

  (二)作为主研人员,获得本专业农业技术方面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经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国家、我省、我市有其他相关职称申报评审破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答辩

  第十六条 为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确保评审质量,凡在我市申报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应参加市农业系列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的答辩。对在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中成绩突出,被省级部门考核优秀的人员或凉山州综合帮扶队员年度考核优秀的,可实行免答辩制度。免答辩与提前申报、破格申报不能累计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件作为申报德阳市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凡冠有“以上”者,均包含本级。

  (二)研制开发或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证明,可由相关新型经营主体和县级以上农业技术推广主管部门共同认可出具。

  (三)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认可和表彰的,可提供在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期间获得的“先进个人”、“先进工作者”或年度考核优秀等证明材料。

  (四)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的,可提供证明本人主持或参与项目的资料或证明。

  (五)本条件中的“主持”是指课题(项目)负责人;“参与”是指在课题(项目)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或配合开展工作; “主研人员”是指课题(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问题的研究人员。

  (六)国家科学技术奖,是指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

  (七)省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四川省科技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部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农业农村部设立的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等部级奖项。

  (八)市厅级科学技术奖,是指市级政府或省政府相关部门设立的科技成果奖。

  (九)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十)专业刊物是指公开发行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专业学术技术刊物。

  (十一)申报人员有其它业绩贡献和真才实学,达到或超过本条件规定的业绩、成果相应水平的,可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把关,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十二)基层指乡镇。

  第十九条 基层从事农业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双定向”农业中级、副高级职称资格,也可申报非“双定向”农业中级、副高级职称资格。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试行期间若省级相关评审条件有变化的,以省级标准为准。本条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市农业农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作者:农业农村局网站管理员)
原文链接:http://nyj.deyang.gov.cn/zwgk/gqgg/159303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