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农业品牌培育力度,健全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努力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苏州农业品牌,促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11月1日,我市发布《苏州市农业品牌目录制度》(以下简称《目录制度》),自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建立市级农业品牌目录,旨在摸清家底,研究制定苏州市农业品牌评价标准,并对目录品牌进行管理、推介和保护的制度安排,加快提高我市农业品牌能级,引领全市农业品牌做大做强。 《目录制度》共五章22条,明确了“苏州市农业品牌”的定义内涵,即在苏州市域范围内农业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农产品或农业服务上使用的用以区别其它相同和类似农产品或企业的名称及其标志。明确了征集推选范围,包括粮油、畜禽、水产、果蔬、食用菌、茶叶、中药材、蚕桑、蜂蜜等类别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产品。明确了首轮征集推选时间,从2021年至2023年,每年征集一次。 在征集推选标准方面,《目录制度》明确了主体条件、品牌条件、产品条件。申报主体在苏州市内依法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至少获得县级市(区)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等称号之一;申报品牌应已经取得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并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注册人为品牌持有者;拥有鲜明的品牌标志、标识语等;产品质量高,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之一且在有效期内,实现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产品质量抽检合格,产品效益好。 在征集推选程序上,《目录制度》将遵循自愿、公开、公正、公益的原则,由品牌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级农业品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业务部门和专家共同推选、公示、发布。 《目录制度》将在政策制定、项目建设、规划指导、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入选目录的品牌以及相关主体给予大力扶持,加强对目录品牌和产品的监管保护。同时,入选品牌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旦出现需要退出的情形,坚决退出,并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品牌是城市名片,更代表着城市的经济实力、软实力以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品牌培育需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持续发力,久久为功。2018年,苏州市政府印发《苏州市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实施意见》(苏府办〔2018〕337号),积极探索基于土地紧缺的沿海发达地区农业高质量发展途径。截至目前,我市共培育了绿色食品企业273家、产品648个,有机农产品企业88家、产品268个,14个产品获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18个品牌入选江苏农业品牌目录,建成江苏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1个,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2个,洞庭山碧螺春、阳澄湖大闸蟹入选《中欧地理标志协定》名单,形成了覆盖市级、县级不同区域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26个,其中,以“苏州大米”为引领的年销售额超亿元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10个,一批地域特色突出、产品特性鲜明、市场美誉度较高、竞争力较强的“苏”字头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集群逐渐形成,全市农产品质量档次和产业整体竞争力得到较大提升,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明显,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了强劲动能。 原文链接:http://nyncj.suzhou.gov.cn/nlj/bwcxljsmztjy/202111/e619fd2e8d5c4812bb42a14e27c23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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