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市农(屠宰)罚[2021]7号处罚信息公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8 | 邵市农(屠宰)罚[2021]7号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 肖又平 | | |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 |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生猪产品274.2公斤;罚款人民币9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9-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9/e197f01eca904142ad2135e00db84ee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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