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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7)屠宰
2021-11-08 来源: 作者:

  邵市农(屠宰)罚[2021]7号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8

  邵市农(屠宰)罚[2021]7号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案

  肖又平

   

   

  当事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的违法行为。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生猪产品274.2公斤;罚款人民币9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农村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09-30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9/e197f01eca904142ad2135e00db84ee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