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邵阳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5号)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25 | 邵市农(畜牧)罚[2021]25号 | 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案 | 李恒满 | | | 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自新邵县坪上镇购买了32头生猪,出场后未加挂畜禽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畜牧)》“序号9;违法情节: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大或者违法数量较大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可以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05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10-2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10/2061feb8b81b481fb29e4e51a73877a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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