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就是一部把地方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法律。现在已经到了违反立法法“该当何罪”的实质审查机制建设阶段了
正在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其中,草案中的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引发各界关注。
立法法的最基本精神是“法定主义”,“物权法定”、“税收法定”等体现于民法及税法中。立法法的另一精神是立法等级效力的服从主义,下位法不得凌驾于上位法,遵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从上到下的顺序。立法法既要管住下位法任意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错误,也要管住上位法对下位法的不当授权。
放眼四顾,地方政府权力“太任性”的例子不胜枚举,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方式随意出台限购、限行、限贷、法定外税费收取,以及一些与城市基本规划不符的征收与拆迁、移民政策等。另一方面,上位法给下位法的不当授权也破坏了立法法的等级效力制度,如18年前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税收政策,就涉嫌破坏了“税收法定”原则。据报道,在12月22日审议的立法法修正草案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事项作出进一步细化,明确税种、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立法法中的“法定主义”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只能由法律规定”;二是相对于地方政府规章而言指“需上升到地方法规来规定”。修改草案中规定了地方政府规章的两年时效,在执行两年后若不能上升到地方性法规的层级,地方规章就得废止。这意味着地方行政部门不能再随意出台地方行政规章,相当于立法部门通过立法法重申了其立法专属权。以限行为例,限行伤害到所有权人的使用权,意味着所有权人在某一正常时段内无法使用自己的所有物,而有人被迫以持有多部车的方式来避开车牌号限行,增加了其支出和成本。这类减损非公单位及个人权利的措施,应该以“短期特别及临时措施”性质出台,并配合以合理的补偿性安排。而实际上,一些地方政府规章推出的“限行”之举,却使这类“特别措施”常态化,而且没有任何补偿安排。
总之,立法法就是一部把地方政府权力关进笼子里的法律。现在已经到了违反立法法“该当何罪”的实质审查机制建设阶段了。和静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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