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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在农牧业生产中部署实施复工和疫情防控
2020-02-25 来源: 作者:

青海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和部署,在恢复工作和农牧业生产中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这是记者从青海省卫生委员会获悉的消息。 全面做好

青海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和部署,在恢复工作和农牧业生产中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这是记者从青海省卫生委员会获悉的消息。

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对于员工超过100人的企业,当地基层医疗机构应指派2名医务人员指导企业科学实施人员分散工作住宿、工作场所通风消毒、日常防护、高峰班、错餐或盒饭配送等防护措施。针对近期餐饮服务业、酒店、商场、超市等的开放需求。一、省卫生委员会已发布10项指南,包括预防性消毒技术指南、消毒剂使用指南、防治技术指南,供各地、各单位实际使用。

按照“科学指导、分类管理、合理适当、政策落实到位”的原则,对返乡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准确落实人员控制措施。重点疫区复工人员应进行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结束后,体温正常,无异常临床表现,由用人单位卫生管理负责人出具证明,准予复工。如在观察期内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应由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必要时应进行胸部CT成像和血象检查。核酸检测为阴性,发热症状消失,胸部CT图像正常,因此允许恢复。对在非重点疫区复工的人员,将进行为期7天的隔离医学观察。观察期结束后,体温正常,无异常临床表现,由用人单位健康管理负责人出具证明,允许其复工,并在用人单位继续实施7天岗位健康管理。观察期内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者,按照重点疫区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人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跨区返回本省的人员,单位和企业应在返回工作前14天登记其逗留史和健康状况。如无逗留史或发热等症状,可复工,复工后继续实施岗位健康管理。如有寄居史,按重点疫区和非重点疫区归国人员管理;下班后加强日常健康管理,发现异常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到最近的发热门诊进行筛查。

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加强社区和农村新皇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强化社区(村)联合防控机制,继续发挥社区(村)在人员调查、家庭隔离、密切联系管理、宣传教育、环境整洁等方面的优势,组织县级医疗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疫情防控专业知识的作用,进一步加大社区(村)防控培训力度,增强社区(村)防控专业知识,引导社区(村)开展规范化防控工作,继续为群体防控工作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