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47 | 邵市农(动物防疫)罚[2020]47号 | 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 邵阳市狼牙宠物学院(葛邈) | 92430502MA4REPTJ3W | | 未持有有效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止痢等兽药44盒;2、没收违法所得35元;3、处罚款人民币1078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113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12-1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012/2ec44b41fdbb4813827e92d0a17addd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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