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66 | 邵市农(肥料)罚[2020]66号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肥料案 | 湖南金利隆化肥有限公司 | 914305227073130278 | 杨小青 | 当事人受湖北澳尔佳肥业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的标称湖北澳尔佳肥业有限公司“澳尔峰”牌复合肥料,执行标准:GB/T15063-2009;生产许可证:(湘)XK13-001-00074;肥料登记证号:湘农肥(2017)准字2236号;N-P2O5-K2O;16-16-16;净含量:50kg;含氯(高氯)。经检验该肥料总养分标明值≥48%,实测值35.2%;总氮标明值≥16%,实测值19.9%;有效磷标明值≥16%,实测值7.4%;氧化钾标明值≥16%,实测值7.9%,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该批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规定。 |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 警告;2. 处罚款人民币936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后到中国银行邵阳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 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12-2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原文链接:https://nc.shaoyang.gov.cn/sync/nyzf/202101/71a7bcb9b2654ca3a0a77abaadda095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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