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我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管理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要求,我厅对《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出反馈意见:
1. 发送至电子信箱:747291228@qq.com。
2. 函寄至以下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93号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邮编230061)。
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
联系电话:0551-62653775。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6月25日
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建设和管理,提高水产原、良种供给和质量安全水平,加快推进水产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和《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与复查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水产苗种场:
1.列入国家或省级渔业投资计划的水产苗种场。
2.获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两年以上,符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规划布局,经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水产苗种场。
二、申请材料
围绕生产基本条件、生产技术条件、原良种产品质量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等内容,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表(附件1)。
2.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自有资金建设不要求)。
3.单位概况:单位名称、性质、编制、经费来源等批复文件,全场职工及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名册(姓名、年龄、性别、文化程度、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从事的岗位)。
4.水产原、良种及其他产品的生产情况、经营状况(提供年度决算复印件)。
5.亲本引进或采集的原始凭证,省级(含)以上具有检测条件的高校、科研等单位提供的水产原、良种种质和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提供复印件)。
6.技术管理、质量管理、档案管理至少两年工作总结。
7.与技术依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作协议(提供复印件)。
8.其他材料:营业执照、水域滩涂养殖证(或有关权属证明)、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用户反馈信息、场区平面图、其他符合《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等。
三、认定程序
1.企业自主申请。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自主提出书面申请。
2.市县初审。市级农业农村局会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正式函报省农业农村厅。
3.省级验收。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科研、教学、推广、生产等部门的5名专家成立验收小组,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查验。验收小组全体成员对照《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附件2)的各项内容分项考评打分,考评平均得分超过80分(含)为合格。综合考评结果报省农业农村厅审定、公示后,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公告(甲壳类原、良种场有效期3年,其他品种原、良种场有效期5年),水产原、良种场可根据批复文件制作和悬挂省级原、良种场铜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按如下规定命名:安徽省+县(市、区)名+品种(种类)名+省级原(良)种场。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按照验收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改进;到期仍不合格的,自整改截止日起两年内不再进行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认定。
四、监督、复查管理
水产原、良种场应当严格按照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等要求,开展保种或选育、扩繁工作,确保亲本、后备亲本的数量和质量。省农业农村厅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每年组织开展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专项检查,每三年实行全覆盖,并对其生产的原良种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公示。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认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场地、性质和保种选育种类;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提出申请。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至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并有配合渔业部门开展水产苗种相关工作的责任。
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通过市级农业农村局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复查申请,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复查小组对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的基本条件、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经营情况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复查考评参照验收考评执行。对复查不合格的场家取消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注销原命名,自复查日期起两年内不再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因迁址、改扩建等情况暂不能接受复查的场家,可以通过市级农业农村局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暂缓复查申请,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暂缓期内中止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
五、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的通知》(皖农渔〔2013〕29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书
2.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附件1
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申请书
申请单位: (签章)
通讯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及电话:
电子邮箱:
技术依托单位:
填报日期: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渔业渔政管理局制
单位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单位性质 | (营业执照所载类型) | 建场时间 | 年 月 日 |
投资规模 | 总投资: 万元;其中国家(省级)投资: 万元。 |
固定资产总额: 万元。 |
申请挂牌品种 |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号 | |
鱼(虾蟹、龟鳖等)苗生产能力 (亿尾/只) | | 鱼(虾蟹、龟鳖等)种生产能力(千克/只) | |
基本情况 1.单位简介 2.生产设施情况(培育池、进排水情况或需特殊条件种类的生产条件和设施) 3.配套设施设备情况(饵料、运输、增氧、清淤、供电、调温、供水等) 4.实验室、档案室、资料室配备情况 …… |
原、良种信息 1.原良种名称、来源,引种、保种时间(分类填写) 2.亲本保存(数量,雌雄比例等)与供应(数量/年)、主要供应区域等 3.苗种生产(数量/年)与销售(数量/年)、主要供应区域等 …… |
职工队伍状况 (主要包括人员构成、员工技术职称等级及占比情况) |
工艺及技术方案 (主要包括技术路线、核心选育种技术、保种隔离技术及规范标准等) |
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包括近3年资金来源、收入、支出及其他经营范围等) |
技术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依托单位简介、合作项目、合作时间等) |
市级农业农村局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评表
验收时间: 验收组长:
被考评 单位 | | 专家 签字 | |
一票否决10项(合格划√,不合格划×) |
1.申报对象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或经国家认可推广并取得经营权的品种(种类)。 | |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渔业行政管理或监督等部门。 | |
3.取得相应品种(种类)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提供《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 |
4.持有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期限自验收之日起均不少于10年)。 | |
5.场区面积50亩以上,核心亲本保种规模达标(鱼类1000尾以上,虾蟹类2000只以上,贝类5000只以上,藻类100个株系备份以上,其他1000只以上)。青、草、鲢、鳙和团头鲂原种场应有1000亩以上天然水面。 | |
6.不存在遭遇不可抗力无法恢复生产,或复产后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情形。(仅适用于复查) | |
7.无截留、挤占、挪用保种选育专项经费的行为。(仅适用于复查) | |
8.近3年(含本年度)药残抽检结果合格(未被抽检年份视同合格),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仅适用于复查) | |
9.无连续两次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的行为,无遇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的行为,无不配合渔业部门开展灾情调度、恢复生产等行为。(仅适用于复查) | |
10.至迟于有效期截止或暂缓复查期结束日前3个月提出复查申请。(仅适用于复查) | |
如无一票否决项请填写以下评分项 |
考评项目 | 具体考核指标 | 分值 | 得分 |
基本条件 (20分) | 11.原种场应建在该种类的原产地,良种场应建在该种类适宜养殖的地区。场区环境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管理区、生活区合理隔离。水、电、路、热、增氧和投饵等配套设施设备完备、运转正常、维护良好。 | 3 | |
12.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用水标准。具备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养殖用水预处理设施设备。生态环境适宜养殖种类的生长、繁殖和遗传性状保存。 | 3 | |
13.种苗池、后备亲本池、亲本池、暂养池、大水面等标识明显,布局合理,比例适当。进排水系统分开且没有淤积、渗漏、坍塌现象。 | 2 | |
14.具有废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养殖用水水质监测,废水排放达到地方强制排放标准或《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一级标准。具有生产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或处理设施设备。 | 4 | |
15.聘用或配备1名及以上渔业乡村兽医或执业兽医,专职负责病兽药处方等制度。配备病死生物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且正常使用,病死水生动物按照《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C/T 7015-2011)进行无害化处理。 | 3 | |
16.资料室、档案室、实验室、标本室、药物及饲料仓库配套齐全,设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 2 | |
17.具备开展原(良)种保种数量、外部形态与生长等项目测定的条件(见《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第十五条)。 | 3 | |
技术条件 (25分) | 18.场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5年以上水产养殖管理经验。 | 3 | |
19.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遗传育种等相关专业知识,有苗种繁育生产工作经验。 | 3 | |
20.中级以上、初级和技术操作工人占全场职工比例分别不低于8%、15%和30%。 | 3 | |
21.制定科学合理的保种方案和良种选育技术路线,并不断完善。 | 3 | |
22.原(良)种保存、生产及苗种繁育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或上墙,掌握良好(现场问答)。 | 3 | |
23.有省级(含)以上长期合作技术依托单位。技术依托单位在生产季节派人驻场,合作紧密。在品种选育上获得相关奖励。 | 4 | |
24.公开发表相关论文,获得与保种选育相关的专利等。 | 3 | |
25.定期对职工进行保种、良种选育技术及质量安全教育培训。 | 3 | |
原(良)种生产质量管理 (37分) | 26.亲本来源清楚、记录齐全(来源、时间、地点、数量、规格成活率及亲本情况等)。 | 5 | |
27.亲本质量符合有关质量安全标准。无(2年内)质量检测报告不得分。 | 5 | |
28.亲本种质符合有关标准。无(2年内)种质检测报告不得分。 | 5 | |
29.建立亲本定期更新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规范详细完整准确。 | 5 | |
30.建立原(良)种、苗种生产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规范详细完整准确。 | 3 | |
31.建立原(良)种保种选育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规范详细完整准确。 | 3 | |
32.建立原(良)种培育和苗种繁育用药记录制度,按时记载,内容规范详细完整准确。水产养殖用药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 | 3 | |
33.近3年未发生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建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近3年每年均有申请挂牌品种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5 | |
34.严格执行隔离保种制度。 | 3 | |
经营管理 (18分) | 35.建立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培训考核制度等。张贴重要的管理制度。 | 3 | |
36.建立饲料、药品等生产投入品存放、保管制度。渔用饲料来源于合法企业的合法产品。 | 3 | |
37.建立销售记录、售后服务制度。为客户(养殖户)提供养殖技术咨询和服务,用户反馈良好,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 | 3 | |
38.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及时,内容符合要求。 | 3 | |
39.近3年生产经营不亏损。 | 3 | |
40.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3 | |
加分项 | 41.是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育种单位。 | 3 | |
42.被评为省级(含)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 | 2 | |
| 合计 | 105 | |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snzx/tzgg/557406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