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农农函〔2021〕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机关相关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工作部署,切实减轻群众和企业办事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要求,我厅决定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办事过程中需要申请人提交的2个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3月23日 广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设定依据 | 办事单位 | 证明用途 | 实行时间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1 | 健康证明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 行政法规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2021年4月1日 | 2 | 健康证明 | 《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六)执业兽医的健康证明材料; | 地方性法规 | 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2021年4月1日 | 相关附件: 原文链接:http://dara.gd.gov.cn/tzgg2272/content/post_3248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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