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我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7日。对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特此公告
联系人:余廷海??联系电话:0851-85284009
邮 箱:gzsnynctzygl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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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有关直属机构:
农业种质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精神,加强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三农”的决策部署,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强化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和长期性定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创新保护利用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为我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为建设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强省、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初步构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基本完成作物、畜禽、水产以及农业微生物等种质资源全面系统调查和收集保护。建立和完善地方特色作物品种“农家保护”机制,推进形成农业资源在利用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利用新格局。积极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种质,为农业良种创新提供有力资源支撑和技术储备。建设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中期库1个,种质资源保存圃10个以上,完善省级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2个,建立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区20个,建成国家级种质资源场3个,建设省级畜禽种质资源场20个,建立种公畜站6个以上,保存遗传材料4万份(剂、枚);收集保存水产种质资源25种;改扩建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库1个,收集、鉴定、评价、保存微生物资源总量达4000株。
到2035年,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省、市、县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实现应保尽保。列入国家和省级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有效保护率达到100%,保存地方畜禽遗传材料20万份(剂、枚);收集保存水产种质资源50种;收集、鉴定、评价、保存微生物资源总量达9000株。全省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创新和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显著提升。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系统收集保护,实现应保尽保
1.全面开展资源调查收集。完成第三次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工作,全面启动我省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查清资源家底,重点对地方珍稀、濒危、特有种质资源开展抢救性收集保护,确保资源不丧失。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确定保护单位,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扎实做好种资源收集整理和入库保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2.加强资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活体原位保护和异地保存相结合、活体与遗传材料保存互为补充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模式,建立以省级农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资源保存中期库为核心,省、市(州)、县专业种质圃、保种场为支撑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设施体系。统筹布局活体保护与遗传材料同步保存的省级中期种质资源库,分类分地区设置区域性特色资源专业库(场、区、圃)。优化完善资源保护、保存设施设备,制定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库(场、区、圃)建设标准和保护规范,新建、改扩建一批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强化鉴定评价,提高利用效率
1.建立健全鉴定评价体系。依托省农科院、贵州大学等优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平台,建立省级统筹、分工协作的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分类组建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专家委员会,制定相应的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标准。(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2.开展资源精准鉴定评价。深化地方特色资源重要经济性状形成机制、群体协同进化规律、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多样性研究,开展优异种质资源重要性状表型与基因型的精准鉴定评价,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构建分子指纹图谱库和资源表型数据库,发掘有育种利用价值、品质性状优异的标记基因和等位基因,强化育种创新基础究。公益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做好种质资源基本性状鉴定、信息发布及分发等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
(三)建立健全保护机制,提升保护能力
1.健全资源管理制度。落实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种质资源管理保护机制。明确各种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和农业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点。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措施保障,确保安全保存。(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2.建立资源保护名录。组织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建立完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按照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要求,整合现有农业领域大数据平台系统,补充完善系统功能,实现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等资源保护数字化动态监测、信息化监督管理。完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点数字化监测系统,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大数据局、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3.加强资源利用研究。加强种质资源活力与遗传完整性监测,及时繁殖与更新复壮。强化科技支撑,设立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和创新利用研究项目,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加快遗传物质保存、特殊性状分子标记、细胞与组织工程等生物学技术应用,确保资源安全和遗传完整性。要对引进的农业种质资源组织开展检疫性有害生物分类分级风险评估,确保产业与生态安全。(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4.创新资源保护机制。积极探索创新农业种质资源组织管理和实施机制。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鼓励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建立集种质资源保护创制、新品种选育、种子种苗快繁和试验示范于一体的种子创新体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
5.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交换机制,鼓励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品种选育单位走出去、请进来,依法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异种质资源,开展种质资源安全保存,创新利用国内、国际合作,提升种质安全保存和创新利用研究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
(四)推进开发利用,提升竞争能力
1.开展良种联合攻关。以助力现代山地特色高效农业高质量发展、夯实乡村振兴基础为目标,利用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加强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和突破性新品种研发,积极引进优异资源和品种,组织开展水稻、马铃薯、酒用高粱、薏苡、饲料玉米、油菜、大豆、花生、紫苏等粮食和油料作物,油茶、蔬菜、茶叶、食用菌、果树、中药材、辣椒等经济作物,猪、牛、羊、鸡等畜禽以及特色水产良种联合攻关。(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
2.加快成果转化。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促进种业科企合作、人才流动和成果转化,鼓励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开展资源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服务。支持新资源、新品种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交易平台上市公开交易。支持公益性研究与商业化育种相结合,鼓励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制,促使其成为种质资源创新利用的主体。(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3.拓展特色资源新功能。深度挖掘地方特色资源文化内涵,支持地方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农业文化遗产,以地方特色资源、品种为主题,拓展新功能、发展新业态,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地方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政策支持,强化基础保障
1.加大资金支持。省、市有关部门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种质资源库(场、区、圃)建设,将种质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保障相关工作持续稳定开展。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等要向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2.保障用地需求。各级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3.稳定人员队伍。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的绩效工资给予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费用,在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对科技人员的绩效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管理。健全农业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制度,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实行同行评价,调查研究、收集保护、鉴定评价、分发共享等基础性工作可作为职称评聘的依据,稳定人员队伍。支持和鼓励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建设农业种质资源相关学科。定期、分批对种质资源保护人员开展培训,确保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实施。(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贵州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长期规划》,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措施。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本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协调辖区内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编制本地中长期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2.落实主体责任。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业种质资源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属地责任。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是种质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细化目标任务。(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3.严格奖惩措施。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作为、乱作为造成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农科院、贵州大学,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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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t.guizhou.gov.cn/xwzx/tzgg/202011/t20201104_650200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