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宁市邓雪杰化肥经营部
经营者:邓雪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LDWE53W
住所:南宁市双定镇双龙路定木塘(常住地:********)
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6月17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南宁市双定镇双龙路定木塘的当事人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肥料产品“绿邦”海藻微生物菌剂【商标:绿邦,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855)号,标注:鱼蛋白海藻精华土壤修复型,有效活菌数≧2亿/克,有机质≧75%,海藻提取物≧8%,有机碳≧6%,净含量40kg/包。生产企业: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青州东夏镇二府工业园,服务热线400-865-1866,合格证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04月08日】库存数量600包共24吨。经现场核查比对,该肥料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肥料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855)号”权属“东营晨奥润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而非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所有。执法人员通过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对涉案肥料产品外包装上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855)号”进行查询,查询显示该肥料产品登记证号“微生物肥(2018)准字(3855)号”登记的企业名称为“东营晨奥润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非包装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查询生产企业“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显示登记有四个“农肥”,并没有“微生物肥”登记备案。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邦”海藻微生物菌剂属未取得肥料登记证产品。6月22日,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销售等情况进行调查,提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拍摄了照片,制作了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查询涉案肥料产品外包装上登记证号、发《农业投入品产品确认通知书》至涉案肥料产品外包装上登记证号权属企业及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等,查明了案件事实和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库存等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绿邦”海藻微生物菌剂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广西灿顺物流有限公司从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直接发货到其经营部,进货(库存)该肥料产品数量600包共24吨(40kg/包),进货价800元/吨,销售定价1000元/吨,到检查发现之日尚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涉案货值参照进货价800元×24吨=19200元。经调查,此批涉案肥料产品均为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当事人属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1.南宁市邓雪杰化肥经营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7MA5LDWE53W)复印件;2.经营者邓雪杰身份证复印件,以上两份证据材料共同证明了本案违法主体的适格性。
证据二: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微生物肥(2018)准字(3855)号》肥料登记截图;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查询“东营晨奥润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登记情况截图两份;3.该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两份,以上五份证据证明了涉案肥料产品登记证号持有人为东营晨奥润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证据三: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查询“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肥料登记情况截图六份;2.该涉案产品外包装照片两份,以上八份证据证明了涉案肥料产品生产企业为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
证据四:1.南宁市邓雪杰化肥经营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该经营部经营者邓雪杰及销售员邓有东的两份询问笔录;3.“绿邦”海藻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照片两份;4.“绿邦”海藻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合格证照片;5.广西灿顺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货物签收单照片,6.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发货单据(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照片,以上八份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肥料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南宁市邓雪杰化肥经营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广西灿顺物流有限公司集装箱货物签收单上收货时间:2021.6.16号;山东绿博尔肥业有限公司发货单据(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上标注单价:800;南宁市邓雪杰化肥经营部经营者邓雪杰和销售员邓有东两份《询问笔录》供述:“进货价是800元/吨”以及“市场销售定价是1000元/吨”,以上证据证明涉案肥料产品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和涉案货值金额19200元。
2021年8月1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农(肥料)告〔2021〕2号】,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之规定,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之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销售的“绿邦”海藻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进货数量600包共24吨,进货价800元/吨,销售定价1000元/吨,涉案货值金额192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章(种植业)第四节(肥料登记管理)第43项关于“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第一种违法程度:较轻;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且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种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形: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且未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裁量幅度: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不含本数)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6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种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的;裁量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绿邦”海藻微生物菌剂肥料产品货值金额19200元,尚未对外销售该批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无违法所得,参照第三种违法程度:严重;违法情形: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裁量幅度: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肥料产品“绿邦”海藻微生物菌剂的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先到嘉宾路1号市政府大楼六楼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持决定书和凭证到指定银行缴款,然后把执法机关一联交回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室电话:5505337)。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8日
原文链接:http://ny.nanning.gov.cn/ztzl/xyxxgs/xyxxsgs/t49941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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