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相关工作的函》相关精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我局起草了《〈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即日起截止至2022年1月10日,可通过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 联系科室:市农业农村局法规科 电话:0774-3828473 传真:0774-3866786 邮箱:wz3828473@163.com 地址:梧州市竹湾路30号 邮政编码:543003 ????????????????????????????????????梧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0日????
附件 《梧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适用情形 | 裁量标准 | 1 |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活禽经营不按规定分隔设置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的 |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活禽经营不按规定分隔设置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从轻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首次被处罚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5000元(含本数)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首次被处罚,且造成一般程度危害后果的。 | 处10000元(含本数)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从重 | 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两年内再次被处罚的。 | 处15000元(含本数)以上20000元(含本数)以下罚款 |
备注:本基准中相关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执行。
原文链接:http://nyncj.wuzhou.gov.cn/gggs/t1098655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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