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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
2020-07-28 来源: 作者:
附件: 2020年新疆农机购置补贴植保无人飞机补贴额一览表.doc   
原文链接:http://nynct.xinjiang.gov.cn/nynct/gsgg/202006/e7c30c2efd3040f588048026c49aed3f.shtml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做好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机局、中国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农机发〔2019〕7号)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资金

          2020年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用于植保无人飞机补贴试点资金规模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根据各地植保无人飞机应用和需求情况,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制定了分地州资金控制计划。其中,乌鲁木齐市5万元、伊犁州100万元、塔城地区63万元、阿勒泰地区22万元、博州60万元、克拉玛依市5万元、昌吉州111万元、吐鲁番市7万元、哈密市22万元、巴州150万元、阿克苏地区277万元、喀什地区142万元、和田地区28万元、克州8万元。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主要包括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作业组织、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等。对个人以及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所属作业服务组织购置植保无人飞机暂不予补贴,同一补贴对象补贴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台,超过规定上限的,补贴对象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规模的作业服务证明材料,具体补贴数量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三、补贴标准

          对《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农机发〔2019〕7号)发布的分档参数和补贴额进行了调整,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申报程序

        (一)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机,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二)申请补贴。补贴资金的申请兑付实行“先购后补,用完为止”的方式。购机者购买植保无人飞机并完成不少于800亩的作业量后,到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局申请补贴,申请补贴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账号;

         4.产品型号、整机出厂编号(机身编码)、飞控编码的拓印膜;

         5.不少于800亩的作业量凭证(生产企业智能化管控平台作业数据证明);

         6.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植保无人飞机财产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8.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证明文件(可网络截图);

         9.植保无人飞机运营管理制度体系文件;

         10.新疆植保无人飞机受益对象承诺书。

         购机者对资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核实兑付。县级农业农村局对申请补贴的植保无人飞机逐台核实,对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登陆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并会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兑付手续。其他要求按《关于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引导植保无人飞机规范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农机发〔2019〕7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发〔2018〕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基本程序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9〕3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要切实落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主体责任,重大事项要通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坚持“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加强对享受补贴的植保无人飞机动态监管。发现虚假实名登记、备案、产品质量以及其他异常问题,应停止受理补贴申请并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各植保无人飞机生产企业的智能化管控平台应当与新疆自治区植保无人飞机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平台进行对接,并按照要求提供植保无人飞机实时和历史数据。

   

         联系人:张金涛   0991-4338626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