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办函〔2019〕1111号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修订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的通知
各市、有关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特色产业扶贫政策,科学合理确定特色种养业扶贫产业发展标准,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结合实际,对《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发展脱贫产业,并达到相应标准,确保完成特色种养业扶贫目标任务。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林业局
2019年11月21日
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关于“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至少发展1项特色种养业”“每个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基本上从事1项特色种养业”“每个有条件的贫困村形成‘一村一品’专业村”的要求,指导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发展脱贫产业,特制定本标准。
一、蔬菜产业
(一)大棚蔬菜生产
1.贫困户:每户蔬菜大棚1亩以上。
2.贫困村:种植蔬菜大棚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5%以上。
(二)露地蔬菜生产
1.贫困户:每户种植2亩以上露地蔬菜。
2.贫困村:露地蔬菜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15%以上。
二、畜牧产业
1.贫困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当年养殖生猪3头以上。
②当年养殖肉牛1头以上。
③当年养殖肉羊6只以上。
④当年养殖肉禽100羽以上。
2.贫困村:畜禽养殖(单一品种)产值占全村农业总产值比重15%以上。
三、渔业产业
1.贫困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每户精养鱼塘3亩以上。
②每户稻渔综合种养2亩以上。
③每户观赏鱼养殖100平方米以上。
2.贫困村:水产养殖(单一品种)产值占全村农业总产值比重15%以上。
四、农业特色产业
(一)茶叶
1.贫困户:人均0.8亩以上茶园。
2.贫困村。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①茶叶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15%以上,或全村人均茶园0.5亩以上。
②本村有鲜叶初加工厂。
(二)水果
1.贫困户:人均0.8亩以上果园。
2.贫困村:水果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果园0.5亩以上。
(三)中药材
1.贫困户:人均0.6亩以上中药材。
2.贫困村:中药材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10%以上,或全村人均种植中药材0.5亩以上。
五、林业特色产业
(一)木本油料
1.贫困户:适生区人均栽培油茶、山核桃、薄壳山核桃、香榧、油用牡丹等木本油料作物0.8亩以上。
2.贫困村:木本油料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种植木本油料0.5亩以上。
(二)竹子
1.贫困户:适生区人均培育笋用竹、笋材两用竹等高效竹林0.8亩以上。
2.贫困村:竹子主产区,竹林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培育笋用竹、笋材两用竹等高效竹林0.5亩以上。
(三)苗木花卉产业
1.贫困户:人均培育0.8亩以上苗木花卉。
2.贫困村:苗木花卉培育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培育苗木花卉0.5亩以上。
(四)林下经济产业
1.贫困户:人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0.8亩以上。
2.贫困村:林下种植、林下养殖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林下种植、林下养殖0.8亩以上。
(五)其他林业特色产业
1.贫困户:人均栽种0.8亩以上林业特色产品。
2.贫困村:单一林业特色产品种植面积占全村耕地、园地、林地总面积的20%以上,或全村人均种植面积0.8亩以上。
六、休闲农业
1.贫困户。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开办农家乐,具备每天接待游客5人以上餐饮的能力。
②每户人均经营果园、茶园、菜园等0.5亩以上采摘园,或人均经营鱼塘1亩以上垂钓园。
③每户有1人全年在休闲观光农园、农庄就业或从事配套服务,或每户2人以上每年3个月以上在休闲观光农园、农庄就业。
2.贫困村。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①全村农家乐、采摘园、垂钓园等休闲农业园具有每天接待100人次的能力。
②本村范围内有2家以上休闲观光农园、农庄,且20%以上的本村农户在休闲观光农园、农庄就业或从事配套服务。
七、其他特色农业产业
所发展的产业不属于以上产业类别的,如果符合下列要求,视为达到相应的标准。
1.贫困户:本户通过发展该产业,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500元以上。
2.贫困村:本村该产业年收入相当于所有村民当年人均增收500元以上,或该产业产值占全村总产值20%以上。
八、有关说明
1.适用对象。本标准适用对象是各地摸排、界定出的有条件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含已出列的村、已脱贫的户),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中均有标注。
2.发展特色种养业的贫困村、贫困户应达到上述任一产业的相应发展标准,并作为“四带一自”产业扶贫工程绩效评价和扶贫有关考核、评估的依据之一。
3.贫困村“一村一品”标准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贫困村“一村一品”产业推进行动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4.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农委、原省林业厅皖农办〔2017〕51号文印发的《特色种养业扶贫对象产业发展标准》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nync.ah.gov.cn/rdzt/nyfp/gztz/112026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