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6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个部门联合下发了修订后的《吉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吉农产发[2019]22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我省正在围绕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了新要求,在推进规模扩张的同时,着力促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提升整体带动能力。为适应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特点、新趋势和新要求,2018年开始我们着手《办法》修订完善工作,为使《办法》更符合龙头企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多次深入企业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办法》初稿形成后,又进一步征求了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州)和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部分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并充分参照了国家八部委和部分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运行监测的办法,从简化程序、减少证明、搭建平台的角度,对原《办法》进一步调整修订。新《办法》时效性、操作性更强,对全省龙头企业快速高质量发展更具指导意义。 二、主要依据 修改后的《办法》以吉林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吉农产组字[2017]1号)原《办法》为基础,借鉴了安徽、河北等省培育省级龙头企业的好办法,重点参考了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 三、内容解读 《办法》共有5个章节,总计24条款。 第一章总则分为5条,主要提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意义,以及省级龙头企业定义,明确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实施,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 第二章申报分为5条,主要规定申报企业符合的基本条件,条件设定过程中,着重体现了对多种所有制、多类型企业同等公平对待,对粮食、畜禽、特产品加工等产业差异化要求,特别是全国率先将休闲农业等新业态纳入评选范围,从政策机制层面进行创新性尝试,成为新《办法》修订一大亮点。同时,取消2项申报证明材料,将原《办法》中企业证明调整为部门函询程序,也突出体现“简政放权”精神。 第三章认定分为3条,主要明确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评选认定工作程序,执行企业自愿申报、实地考察、专家综合评审等程序,专家组评价意见经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公示无异议后,联合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运行监测分为4条,主要提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原办法和全国一样都实行两年一监测)。监测年,由企业自愿提出监测申请,运行经营情况通过考核,经专家组审议后,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合格企业发文公布名单。省级龙头企业存在违反《办法》规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应取消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第五章附则分为7条,主要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人员、申报企业等行为进行规范。同时,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尽义务加以说明。并提出市(州)、县(市、区)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分级培育龙头企业。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jd/201909/t20190916_6062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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