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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
2020-07-28 来源: 作者:
吉政办发〔2020〕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具体要求,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以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明确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地位,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构建多层次收集保护、多元化开发利用和多渠道政策支持的新格局,全面加强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为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完成全省作物、畜禽、水产、食药用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收集工作,建立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名录信息库。到2025年,建成完善的作物种质资源库、畜禽水产保种场和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作物种质资源库(场、圃)、畜禽保种场(区、基因库)、水产保种场(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食药用菌等资源储存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农业种质资源重要性状鉴定与利用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创制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种质,为建设现代种业提供有力资源支撑和技术储备。到2035年,力争建成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和资源深度鉴定评价体系,使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评价、创新及利用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按照《意见》要求,结合吉林省农业农村“十四五”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发展规划,突出抓好我省优势特色种质资源尤其是原产、地域优势特色种质资源的挽救。以农业种质资源安全保护和有效利用为核心,规划建设完善的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分级别、分类别、分区域、分阶段提出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长效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配合)  (二)开展系统普查,做好收集管理。开展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主要包括作物、畜禽、水产、食药用菌、农业微生物)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保护工作,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任务。加大珍稀、濒危、特有资源与地方特色品种收集力度,特别是长白山食用药用植物、北方食药用菌、野生果树、杂粮杂豆等珍稀动植物品类,野生大豆等濒危物种,四粒红花生、延边牛、东北民猪、梅花鹿、芦花鸡、土著鱼、林蛙、长白山中蜂、柞蚕等地方土著或特有品种的收集,确保我省特色种质资源不丧失。开展农业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工作,成立种质资源专家组,对新收集的资源进行编目、入库(圃)保存,确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对特异资源和重要无性繁殖作物种质资源通过组织培养、超低温、DNA等技术进行复份保存,对优异畜禽和水产种质资源通过精液、胚胎和细胞等方式进行保存,做好收集保护工作。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及个人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进一步加强农业种质资源国内国际交流,严格种质资源出入境审核工作,强化种质资源安全管理,做好引进农业种质资源风险评估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具体负责)  (三)健全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省、市、县三级管理,形成上下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为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各市(州)、县(市)要明确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推进作物种质资源库(场、圃)、畜禽保种场(区、基因库)、水产保种场(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农业微生物资源储存库改扩建工作。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建立农业种质资源数据库,统一身份档案信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网络。(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具体负责)  (四)加强科学研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优势,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础理论、关键技术和新种质创制研究,搭建专业化、智能化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挖掘平台。开展种质资源精准鉴定,深化重要经济性状形成机制、群体协同演化规律、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多样性等研究,加快高通量分子鉴定、功能或性状、等位基因规模化挖掘等技术应用。着重进行种质资源表型与基因型精准鉴定评价,深度发掘优异种质、优异基因,构建种质资源分子指纹图谱,强化育种创新基础,为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农业种质资源提供技术支撑。(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开发利用资源,提升种业竞争力。完善种业创新技术体系,开展作物、畜禽、水产、食药用菌、农业微生物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整合分子聚合育种和常规育种技术,推动种质资源有效利用。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和种业企业开展优异种质资源创制、开发及应用研究,规模化创制突破性新种质。建立健全资源共享体系,在注重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融合。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鼓励保护责任单位开展资源创新和技术服务,支持创新种质上市交易、作价入股。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新,鼓励地方特色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培育以地方特色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换为产业优势。(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县〔市〕政府具体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等单位,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省农业农村厅要切实落实好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管理责任,省畜牧局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按职责分工落实相应的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本地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省、市、县三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要明确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纳入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进一步强化各项工作的督导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及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政策支持,加强基础保障。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周期长、范围广、难度大,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政策支持。财政部门要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各级农业项目和科技项目要向种质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倾斜,探索建立品种创新后补助政策,鼓励育种单位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县乡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合理安排新建、改扩建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用地,科学设置畜禽种质资源疫病防控缓冲区,按要求将野生种质资源保护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不得擅自、超范围将畜禽、水产保种场(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入禁养区,占用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的,需经原设立机关批准。对种质资源保护科技人员绩效工资给予适当倾斜,可在政策允许的项目中提取间接经费,在核定总量内用于发放绩效工资。(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畜牧局、省农科院、吉林农业大学及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奖惩措施。加快推动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为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提供法治保障。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奖惩制度。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种质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要加强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发挥最大效益。(省农业农村厅及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依法保护资源。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开展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参与度。规范农业种质资源的获取,依法依规查处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私自采集天然种质资源、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等行为,防止优异农业种质资源流失。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及各市〔州〕、县〔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具体负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fg/zc/202005/t20200512_72086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