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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2020-07-28 来源: 作者: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背景意义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此次《意见》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专门聚焦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文件,开启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篇章。应该说是一个既管当前又管长远的历史性、纲领性文件,具有里程碑意义。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省政府要求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畜牧业管理局、省农业科学院、吉林农业大学9个部门出台《吉林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做好我省贯彻落实。

  (一)出台《实施意见》是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56号文件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四个明确:一是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长期性定位。二是明确了保护优先、政府主导、多元参与、高效利用的基本原则。三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即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市县政府的属地责任和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的主体责任。四是明确了农业种质资源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建立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国家意见从宏观上提出各省要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但具体谁来保护,保护什么、怎么保护在意见中没有明确,需要我省结合实际,起草《实施意见》,使种质资源保护内容更全面,部门责任更明确,措施要求更具体。

  (二)出台《实施意见》是落实种业优先发展的需要。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农业种质资源(包括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重要农产品供给的战略性资源,是农业科技原始创新与现代种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作为未来“生物经济”的基石及原料,农业种质资源早已成为世界各国争夺的焦点。我省是粮食大省,农业大省,拥有北方春玉米、野生大豆、北方粳稻等一大批区域特色的、优异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拥有长白山食用药用植物、北方食药用菌、野生果树、杂粮杂豆等珍稀动植物品类和四粒红花生、延边牛、东北民猪、梅花鹿、芦花鸡,土著鱼、林蛙、长白山中蜂、柞蚕等地方土著或特有品种,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对促进我省粮食增产及畜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省省级层面还未出台过省级层面意见,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填补省级层面对种质资源管理的空白。

  (三)出台《实施意见》是解决我省种质资源面临新挑战的需要。我省在“十二五”期间启动和实施的“农业部东北作物基因资源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和“东北区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更新基地”两个建设项目的支撑下,吉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扩繁、鉴评方面有了显著的提升。但与其他省份相比,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还面临着新的挑战。一是特有种质资源消失风险加剧。多年来未开展全国性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致使我省种质资源本底不清、地方品种和野生种等特有种质资源丧失。二是优异种质和基因资源发掘严重滞后和开发利用缓慢。现有种质资源缺乏深度鉴定,基因发掘规模小而且分散,有育种利用价值的分子标记和基因匮乏,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与深度挖掘滞后。三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鉴定设施不完善,资源共享利用体系尚未形成。现有库(圃、场)保存容量不足、覆盖面不广,分区域、分作物表型精准鉴定基地和规模化基因发掘平台缺乏,野生资源原生境保护与监测设施亟待加强。四是种质资源专业人才队伍支撑乏力,有效交流与共享不够。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种质资源国际交流受限,部分种质资源流失。《实施意见》出台后有利于防范种质资源风险,补齐各方面短板。

  二、《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的工作目标

  分三个阶段提出我省的工作目标。到2021年底,完成全省作物、畜禽、水产、食药用菌、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收集工作,建立省级农业种质资源名录信息库。到2025年,建成完善的作物种质资源库、畜禽水产保种场和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积极推进作物种质资源库(场、圃)、畜禽保种场(区、基因库)、水产保种场(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食药用菌等资源储存库建设。加强农业种质资源重要性状鉴定与利用技术研究,积极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种质,为建设现代种业提供有力资源支撑和技术储备。到2035年,力争建成系统完善、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和资源深度鉴定评价体系,使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评价、创新及利用整体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三、《实施意见》明确了五个方面重点任务

  出台的《实施意见》突出吉林特色,明确了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管理局、省农业科学院、吉林农业大学为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三级管理,建立了上下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并明确了省直相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校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制定发展规划,建立长效机制。突出抓好对吉林省优势特色种质资源尤其对原产、地域优势特色种质资源的挽救。建设完善的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分级别、分类别、分区域、分阶段提出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长效机制。二是开展系统普查,做好收集管理。开展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主要包括作物、畜禽、水产、食药用菌、农业微生物)全面普查、系统调查与抢救性收集保护工作,全面完成第三次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行动任务。鼓励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和企业及个人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三是健全保护体系,提升保护能力。建立健全全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省、市(州)、县(市)三级管理,形成上下有机衔接的保护机制。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构建以政府为主导,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参与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网络。四是加强科学研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优势,深化重要经济性状形成机制、群体协同演化规律、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多样性等研究,加快高通量分子鉴定、功能或性状、等位基因规模化挖掘等技术应用。五是开发利用资源,提升种业竞争力。完善种业创新技术体系,开展作物、畜禽、水产、食药用菌、农业微生物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整合分子聚合育种和常规育种技术,推动种质资源有效利用。深入推进种业科研人才与科研成果权益改革。支持“育繁推一体化”种业企业和科研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收集、鉴定和创新,鼓励地方特色品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培育以地方特色品种开发为主的种业企业,推动资源优势转换为产业优势。

  四、推动《实施意见》落实的四项保障措施

  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支持、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四项保障措施,明确了我省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单位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并纳入省、市(州)、县(市)三级政府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投入和支持。加快制修订相关配套规章制度,建立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工作奖惩制度,对在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种质资源流失、灭绝等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积极开展科普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参与度。严厉打击私自采集天然种质资源和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活动,防止优异农业种质资源流失。  

  五、加强种质资源保护需全省公众、社会组织共同参与

  农业种质资源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很多特色、濒危、珍稀种质资源都是在老百姓家的房前屋后、田间地头和深山老林里得以保护和延续,需要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从四个方面做好工作。一是提高公众认知。大力开展科普宣传与科学教育,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通过系列科教片、报刊、杂志、科普读物等方式,引导社会团体和公众关心、支持、参与这项工作。二是鼓励公众参与。在农业种质资源普查与收集过程中,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承担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任务;鼓励支持个人、社会组织、企业等登记其保存的农业种质资源;对国家资源库(场、区、圃)原来没有收集保存的资源,颁发鉴定证书,形成资源大保护的良好氛围。三是完善市场机制。加快我省农业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平台建设,完善资源登记、交流共享、产业化开发有机衔接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以用促保,增加参与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获得感。四是挖掘资源文化。围绕我省乡村振兴战略,探索公众参与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新模式。鼓励具有典型民族传统文化特征的农业种质资源,依法申请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等,实现农业种质资源在持续利用中得到更好保护,激发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活力。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zcjd/202005/t20200517_72217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