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意义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层面上就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办法》,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版权局印发了《山东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掌握了一批核心关键技术,拥有了一批质量较高的知识产权。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转让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关系到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对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有着直接影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8〕19号)。 三、主要框架 《细则》共四项内容,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的审查目的、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流程及审查职责等。《细则》在《办法》明确的相关审查机制的基础上,分别对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的具体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审查职责,细化了各类对外转让知识产权的审查内容,注重了与现行山东省内技术出口活动中相关审查工作的衔接。 四、主要内容 审查范围:山东省内技术的出口活动,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需按本细则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对外转让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省版权局负责核实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省商务厅和省科技厅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及植物新品种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审查材料: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出让方与受让方的相关信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核心技术清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或申请受理书等证书文件;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合同副本;有关方面提供的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的评估报告。 审查时限:省商务厅收到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及证明材料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按照类别将材料转交至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接到省商务厅转交的材料后,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反馈至省商务厅,同时上报相关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省商务厅收到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查责任:山东省相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双方的商业秘密。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和单位的责任。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snzx/hnzc/202004/t20200***_30797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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