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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07-28 来源: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14〕9 号

  当事人:山东圣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来忠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喻屯工业园

    当事人生产假农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3年5月30日,我部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现场抽取了当事人生产的5%啶虫脒乳油(登记证号PD20120992)。经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测,检出未经登记成分毒死蜱(含量为7.3%);当事人申请复检,经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对备份样品检测,仍检出未经登记成分毒死蜱(含量为1.3%)。以上事实有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B413026)和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13-NYWT-1254)等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的规定。2014年3月21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农药告〔2014〕8号),拟做出吊销当事人农药登记证的处罚。2014年3月22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称造成产品检测不合格系设备清洗不干净、生产管理不规范所致。

    我部认为,当事人在5%啶虫脒乳油中违规添加毒死蜱,一旦投入到农业生产可能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多年来,我部一直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作为农药监督执法的重点。当事人在此种形势下依然生产假农药,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辩称抽检的产品系“设备清洗不干净、生产管理不规范所致”,而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表明,抽检的产品系抽样人员从当事人成品仓库抽取,均附有合格证。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为其生产假农药的免责事由。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5%啶虫脒乳油的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120992)。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农(农药)罚〔2014〕9号.CEB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snyw/zljg/hmd/201411/t20141112_6271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