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农(农药)罚〔2014〕8 号 当事人:山东百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靓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化工工业园(刁镇) 当事人生产假农药一案,经我部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3年6月1日,我部派出抽样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的农药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在当事人的成品库现场抽取了当事人生产的0.3%苦参碱水剂(登记证号PD20110748)。经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检测,该产品中检出未经登记成分高效氯氟氰菊酯(含量为2.8%),未检出有效成分苦参碱。以上事实有农药产品质量抽样单和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YB413040)为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的规定。2014年3月20日,我部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农农药告〔2014〕7号),拟做出吊销当事人农药登记证的处罚。2014年3月24日,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2014年4月25日,我部依法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称抽检产品出现问题系该公司车间主任张少芝对公司不满,故意将0.3%苦参碱水剂标签贴至该公司生产的另一种农药产品功夫水乳剂上所致;当事人收到农业部抽检报告后,已向济南市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大队报案,该侦查大队也向济南市农业局出具了情况说明。另外,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数量较少,也没有流入市场,并没有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和不良后果,当事人认为直接吊销农药登记证处罚过重。听证会后,我部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实地核查并查阅了相关材料。 我部认为,当事人在0.3%苦参碱水剂生产中用高效氯氟氰菊酯冒充苦参碱,一旦投入到农业生产可能严重影响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多年来,我部一直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违法行为作为农药监督执法的重点。当事人在此种形势下依然生产假农药,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辩称抽检产品出现问题系该公司职工张少芝为发泄不满所为,非当事人故意造假,而我部实地核查结果表明,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大队接当事人报案后所作询问笔录及其向济南市农业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尚不足以证明抽检产品出现问题确系张少芝所为;且抽检产品生产期间,张少芝系当事人的车间主任,是当事人农药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员,其履行职务期间实施的行为应认定为当事人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我部抽检的产品系在当事人成品仓库抽取,数量达80件,均附有合格证,明确标明“经检验合格准予出厂”。 据此,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能成为其生产假农药的免责事由。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吊销当事人0.3%苦参碱水剂的农药登记证(登记证号PD20110748)。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农业部 2014年10月21日 附件: 农(农药)罚〔201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CEB 原文链接:http://nync.shandong.gov.cn/snyw/zljg/hmd/201411/t20141112_627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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