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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7-28 来源: 作者:

  各相关单位:

  现将《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6月16日

  (联系人:市委农办秘书处  陈曦丹;

                  联系电话:88290691)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深入落实党中央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推动天津乡村全面振兴,特此开展天津农业农村调查研究课题,围绕我市“三农”热点、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政策调研,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天津“三农”发展献计献策。

  第二条 天津市农业农村调查研究课题(以下简称课题)是指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安排实施,由申请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调查研究活动。为规范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课题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的制定、实施和管理等工作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加强调研成果的研究和应用水平,增强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的能力。

  (二)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的选择必须以推动天津市“三农”发展为目标。

  (三)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坚持管理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实施、管理的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项目。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立项组织、过程管理、验收管理等程序。

  第六条 立项组织。包括发布申报通知、课题受理、专家评审、审批和签订任务合同书等基本程序。

  (1)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根据年度天津“三农”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农业农村发展实际需求,公开发布《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申报通知》,明确课题申报的范围、要求、程序等。

  (2)课题受理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学术审查。资格审查即审核课题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报资格;形式审查即审核课题申请材料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学术审查即审核项目技术是否符合《通知》的相关规定。

  (3)课题立项评审是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工作。根据专家意见提出立项建议,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拟立项课题建议名单报送领导审定。

  (4)立项审批和签订任务合同书是指经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最终确定立项课题,之后正式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任务书。

  第七条 过程管理。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对立项课题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工作。每年进行课题前期推动和中期考核工作,邀请专家进行相关评估指导工作,对课题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八条 课题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课题研究方向、变更课题负责人及参与人员或需延期结题时,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需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 结题验收。课题结题验收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课题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课题评估,提出验收结论。课题验收合格后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核资金决算工作,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课题主管部门上报课题结题书、结题报告等结题手续后方可结题。

  第十条 课题经费管理。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项目是由市财政拨款专项设立。每年度财政拨付的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拨付课题经费和用于支付专家评审等管理费用。市农业农村委对课题进行立项和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任务书后,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相关经费,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课题经费相关使用的管理工作。如该课题未按合同书约定执行或课题资金在承担时间内未使用完毕,需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提出书面说明,并退回未使用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需严格按照课题经费预算和相关财务规定使用课题经费,课题承担单位相关财务部门要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章  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课题管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课题有关信息,接受公众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 课题管理实行科学决策制度。对课题的立项、监管和结项等关键环节,组织专家提出评估、论证意见,并作为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课题实行报告制度。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课题执行情况。

  (一)课题承担单位和个人在课题执行期内,在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应向提交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报告课题执行进展情况。

  (二)课题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合同延期完成的重大事件,以及发生难以协调的问题,课题承担单位须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课题管理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

  (一)管理者回避。在课题立项、资金分配、结题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涉及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事项,当事人有义务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二)评审专家回避。在进行专家评审活动中,与评审对象有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课题实行专家评审的制度。规范评审程序,制定完善相应的评审指标体系。课题评审主要包括立项评审、中期评审、结题评审等。

  第十六条 课题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一)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申报、实施和结项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可根据情况实行停止拨款、终止任务、追回资金等措施,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的课题申报。

  (二)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凡是以正在研究和已经结题的各类研究课题进行申报,须在申请书中详细注明,并同时注明所申请课题与已经承担的课题区别,不能以内容基本相同的统一成果申请课题,确保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已申请和今后申请资格,如已拨付课题经费须全额退回。

  (三)参与课题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专家在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的评审资格并通报单位。

  (四)承担在研课题未结项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能申请新的课题项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农业农村调研课题管理办法》通知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nync.tj.gov.cn/zwgk_13546/zcfg/202006/t20200622_2694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