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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07-28 来源: 作者: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渔船船载AIS、应急示位标和北斗卫星终端的监督管理,规范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和北斗ID号的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郭宇东 010-5919295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9年12月23日

   

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渔业无线电管理是有效开展事故防范、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技防能力的重要内容,也是水上险情事故应急处置、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抓手。为进一步加强渔船船载AIS、应急示位标和北斗卫星终端(以下简称“渔船无线电设备”)的监督管理,规范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以下简称“渔船九位码”)和北斗ID号的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使用,及其对应的渔船九位码和北斗ID号(以下简称“电台识别码”)进行摸底排查,对不按标准规范配备、擅自拆卸、故意关闭无线电设备,擅自擦写篡改电台识别码,设备信息未登记备案,以及“船码不符、一船多码、一码多船”等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整治。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强化渔船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的备案登记和规范使用,实现“一船一码一设备”监管目标,切实提升渔业安全生产技防能力。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0年1月15日前)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实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进度,扎实做好专项集中整治前期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摸底排查(2020年1月16日至 3月31日)

  重点任务如下:

  1.1月16日至3月15日

  一是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海洋渔船无线电设备、天线设备及其生产企业进行摸底排查,重点对电台识别码及其所对应的渔船基本信息进行摸底统计和汇总,按照《渔船船载无线电设备统计表》(详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逐项填写。

  二是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设备生产企业对辖区内维修服务站点情况进行摸底,重点包括:维修服务站点名称、地址和服务范围,填写《渔业无线电设备维修服务站点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

  2.3月16日至3月31日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对摸底排查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3月25日前将渔船无线电设备摸底排查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报送至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3月31日前,我部对各地摸底排查工作进行汇总。  

  (三)专项集中整治(2020年4月1日至6月30日)

  针对摸底排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组织各市县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登临检查渔船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的配备使用情况,并结合各地渔船动态监管平台,在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和日常执法监管中,做好渔船基本信息与渔船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信息的比对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是对渔船无线电设备实际写入的编码与电台识别码指配证书及登记备案信息不一致,或者渔船无线电设备信息未登记备案的,要按规定进行重新登记备案并换发船舶证书。

  二是对渔船无线电设备生产企业所属的违规擦写电台识别码的服务站点进行限期整改,对电台识别码写入程序和工作流程进行调整。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其生产的无线电设备不得继续在渔业领域使用。

  三是对无线电设备未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型号核准,所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不符合《ITU-R M.1371-5 建议书》、《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B类船载设备技术要求》(SC/T 8145-2011)、《渔业船舶船载北斗卫星导航系统终端技术要求》(SC/T 6070-2011)等标准规范的,限期停港整治,按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要求船东卸载违规船载无线电设备,并重新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船载设备。

  四是对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掌握电台识别码信息资源更新不准确、不及时的,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并整改落实。  

  (四)总结评估(2020年7月1日至31日)

  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对专项整治整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纸质总结报告,于7月15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7月31日前,我部将组织人员对重点地区、重点渔船进行整治整改效果评估,组织专项整治整改工作集中会商,总结评估各地工作情况,研讨修改完善渔业无线电管理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开展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集中整治,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此,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建立了专项集中整治工作会商机制,定期议定工作安排,研究解决整治整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月月底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成立专项集中整治工作班子,业务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指定专人负责。要加强部门协调,整合执法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加大对各市县工作的督促指导力度,对重点地区、重点渔船实施现场指导、跟踪落实,确保整治整改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渔业无线电与渔船管理各环节的有效衔接,明确将渔业无线电管理纳入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渔船登记注册和捕捞许可证核发等管理流程,推进渔船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与渔船基本信息绑定,确保实现“一船一码一设备”。

  (二)加强监督检查,推行限期整改。各省(区、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强化定期检查和日常抽查,按照整治整改工作目标,对辖区内渔船无线电设备配备、电台识别码录入、服务站点维修服务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无线电设备的,要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要建立专项整治整改工作信息报送机制,明确辖区内市县信息报送时间节点,督促指导按时报送整治信息。要认真做好电台识别码指配工作,整改期间仅面向制造渔船指配渔船九位码,更新改造和购置渔船要保留原渔船九位码。要监督做好渔船无线电设备及其电台识别码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加强对渔船报废拆解及设备报废环节的监管,及时注销其备案登记信息。

  (三)加强制度创设,建立长效机制。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整改工作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完善电台识别码管理,推进渔船九位码作为渔船唯一、终身的船舶身份识别代码,加快推进渔船九位码指配与渔船管理相衔接的制度建设。要加强渔船无线电设备管理,优化设备生产企业和服务站点备案机制,促进无线电设备全周期可追溯管理,推动“插卡式”AIS设备的研制工作,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渔业无线电管理服务平台,运用经济、政策等综合手段,从根本上解决不按标准配备无线电设备及擅自擦写篡改渔船九位码等问题。

  附件:1.渔船无线电设备信息统计表

         2.渔船无线电设备维修服务站点情况统计表 

附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无线电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附件.docx


原文链接:http://www.moa.gov.cn/gk/zcfg/qnhnzc/201912/t20191227_63340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