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不搞“大拆大建”。依托现有产业、土地、房屋、文化载体等资源,合理利用发展乡村旅游,严禁大动作、“推倒重来”,甚至破坏性开发。
二是不搞“圈地运动”。严禁利用开发乡村旅游的名义,违规占用农村耕地,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生态红线、公益林保护政策,基本农田只能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和必要的农用配套设施,不得破坏农田耕作层。
三是不搞“大包大揽”。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的原则,利用各项优惠政策,激发市场主体积极性,撬动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旅游,杜绝当地政府自营承包,应由市场主体自行经营管理。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开发。在开发乡村旅游前,必须广泛征求意见、细致调查研究,确保项目可实行、可操作、可落地、有效益,不得急于完成任务“一哄而上”、盲目上马,搞形式主义。
五是结合脱贫攻坚开发。开发过程中,应当优先流转、利用贫困户山地、土地、房屋等资源,积极鼓励贫困户就业、创业,实现旅游效益与贫困户收益“双赢”。
六是结合新农村建设、示范镇建设与乡村振兴相衔接。鼓励乡村旅游与新农村建设、示范镇建设一体发展、一体推进,既要利用优美环境、完善设施、文明乡风等新农村建设成果开发旅游点,又要利用乡村旅游带来的收益反哺农村建设。
七是结合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积极探索“合作社+集体”、“村集体+企业”等模式,通过租赁、入股等形式盘活使用村集体现有房屋、土地、山林等资产,用于发展乡村旅游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带动村民共同增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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