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第二稿已于26日提交第十三届NPC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019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经过广泛
生物安全法第二稿已于26日提交第十三届NPC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2019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生物安全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经过广泛的咨询和修订,共对10章85篇文章进行了综述,重点是预防和应对生物威胁、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 草案明确指出,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实施总体国家安全概念,以维护国家生物安全。《条例》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国家生物安全领导体系,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草案规定了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的责任。规定国家生物安全协调机制由国务院卫生、农业和农村、科技、外交等主管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组成。它分析和判断国家生物安全状况,组织、协调和促进国家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在预防和控制重大新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中,草案增加了监测预警系统,要求专业机构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和报告监测信息,预测新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的发生和流行趋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在促进健康和提高生活质量的同时,生物技术可能被滥用。作为回应,草案规定应改进分类管理系统,生物技术研发活动应根据对公共卫生、工农业、生态环境等的风险程度分为三类: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很明显,生物技术研发活动的开展应符合国家生物技术研发安全管理标准,做出风险类别判断,密切关注风险变化,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草案还规定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止生物恐怖主义和生物武器威胁、生物安全能力建设等方面,并界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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