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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的实施将暂时调整
2020-04-28 来源: 作者: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6日审议了有关决定草案,授权国务院临时调整和实施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土地管理法、种子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受国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6日审议了有关决定草案,授权国务院临时调整和实施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土地管理法、种子法和海商法的有关规定。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副部长袁书鸿26日在NPC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就《关于授权国务院临时调整和实施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发表讲话。

支持全岛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海南逐步探索和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为了全面支持海南深化改革开放,把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点政策落到实处,袁书鸿介绍说,草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暂时调整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批准的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征地。在严格执行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确保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耕地总量和质量不下降、建设用地不在现有基础上增加的前提下,海南省人民政府将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完善和落实临时和事后监管措施,经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二是暂时调整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由国务院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授权海南省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海南省人民政府在严格执行引进种质资源隔离监管、防止生物入侵、加强风险评估和检疫监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完善和落实临时和事后监管措施,并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是临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对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开展中国出资便利邮轮游的邮轮企业(经营单位)和邮轮以及只涉及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口的外国邮轮的市场准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移交海南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海南海域的情况和海南国际邮轮的发展情况,在五星红旗邮轮投入运营前,允许中资邮轮运输经营者在海南三亚和海口邮轮港开展中资便捷旗邮轮业务。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相关部门和三亚市、海口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落实监管职责,加强对引航经营者和邮轮经营的监管。

草案明确表示,上述调整将于2024年12月31日前试行。要临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必须建立和完善事件期间和事件后的监管体系,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实践证明调整不适当的,应当恢复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