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为此,中央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纷纷出台相关措施。4月8日,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同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通知,要求要准确掌握实际情况,科学评估禁食影响;正确理解禁食野生动物范围,分类做好工作衔接;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防止引发次生问题;配合做好补偿工作,帮扶养殖户解决困难;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
省级层面,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向全省林草系统提出9项要求,决定启动《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修改的立法工作。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率先把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明确写入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林业局在广州市召开《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宣讲暨全省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视频会议,强调各地要依法合理补偿,切实保障广大农户利益。
毋庸置疑,禁食野生动物立法初衷是好的,为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尤其在这次疫情全球爆发的背景下,一些病毒从动物传播到人类风险增加。但是,各地在落实过程中,如果稍有不慎,便有可能背离初衷,适得其反。因此,各地在落实并出台禁野令时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地方政府应帮助养殖户做好转产、补偿工作,度过阵痛期。3月31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以高票表决通过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以食用为目的和非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况养殖野生动物的经营主体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给予一定补偿的办法。当前时期,需要地方政府承担起更多的责任,建立和民众对话沟通机制,认真倾听养殖户意见和需求,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帮助养殖户做好转产善后工作,如引导、帮扶养殖户对接中医药、教育科研院所等单位,将养殖户养殖的物种尽最大可能发挥其价值。同时,协商好补偿事宜,帮助养殖户度过阵痛期。
其次,出台政策要细化具体措施。对于一些物种,要严格区分纯野生和半人工养殖、纯人工养殖。由于我国目前对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定位还不太明确,对于一些纯野生的,可以禁食;对于半人工养殖或全人工养殖有些难以判断,因此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要严格细化措施,尤其是关于转产、补偿相关措施,而不是空泛、没办法量化的措施,以此来确保不同情形不同规定,保障相关农户和产业发展的利益。特别是在贫困地区,相关产业也有很多之前的农村扶贫项目,禁野令之后,这些扶贫项目如何善后?因此,一定要杜绝卖不了、放不得、养不起的现象发生。在今年疫情冲击之下,农业作为压舱石的地位更加凸显,受疫情冲击不大。这也间接对农业产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具体细化的措施来稳住农业产业的正常发展,符合禁野令后公众的期待,也是政府履职的应有之义。
最后,加大科普力度,同时要考虑地方民风民俗以及民族饮食习惯。在很多传统的观念中,都认为野味具有较高的营养价值和滋补功效。这就需要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加大宣传科普力度,粉碎一些伪科学谣言。同时,有些地方和民族吃某种肉类的习俗由来已久,如果禁食某种物种,有可能会伤害地方民俗和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而且会导致令行不止,有损法律法规的公信力,不利于地方治理。
相关产业的养殖户退出现在从事的产业后,如何帮助养殖农户进行转产、对其进行赔偿,加强科普宣传,是当前落实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该加快出台细化落实的相关配套措施,把养殖户损失降至最低,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出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调查研究的过程,是领导干部提高认识能力、判断能力和工作能力的过程。经常走出领导机关,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进行各种形式和类型的调查研究,非常有益于促进领导干部正确认识客观世界、改造主观世界、转变工作作风、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有益于深切了解群众的需求、愿望和创造精神、实践经验。因此,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禁野令,我们就要清楚地知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我们认识事物的基础。各地只有在认真领悟中央精神,仔细调研、充分论证、问计于民的基础上做出决策,保护农户的利益,才能确保出台的法律法规符合中央初衷,执行过程中不走样、聚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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