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以来,深圳各基层法院立案大厅出现了不同程度排队现象。不少律师和市民纷纷吐槽,这是因为法院为了结案率年底前一个月不立案所致。南都记者暗访时,此说法亦得到法院工作人员证实,而法官则透露,具体操作会隐秘一下,但法院公开回应时均表示不存在年底不立案。
“年底不立案”又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焦点。法院系统纠结于结案率考核,而需要立案的公众则纠结于案件的急切。从维护司法正义的角度来说,当然是后者的需求更应值得重视。但从技术上来说,晚立一段时间的案,的确很难说一定会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在这种比较下,法院在不影响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确保自身的合法利益自然成了一种下意识的选择。
然而,司法部门毕竟行使的是公共权力,所代表的是司法正义的形象。纠结于自身的利益而迟缓于立案,从公信力来说是不利于其自身建设的。民众会觉得拖延立案的司法部门,作风拖沓,没有把民众需求放在心上,从而对法官、法院的办案能力产生怀疑,影响法治社会建设。而对法院这一维护正义的机构来说,追求所谓的结案率,搞“年底不立案”事实上是一种盲目的数字崇拜,除了给所谓的成绩单增添几抹色彩,也毫无实际用处。
维护司法正义与考核法院之间,其实并非一个哈姆雷特式的命题。对法院来说,它的职责就在于一碗水端平,依法办案,把每一个具体案件都办成铁案,让民众信服,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至于,数量上,一年结了多少案,则不宜过分追求。审理案件需要讲究的是程序与证据的严谨,做好了这些,即使一年办的案件不多,也反映了法官与法院的依法办案精神。
令人忧虑的是,遏制“年底不立案”对司法正义的不利影响,并非没有上述共识,最高法早于2009年发文要求“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但落实到具体行动仍知易行难。这说明,试图通过法官与法院的个人良心,依靠鞭挞一些法院年底不立案的行为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司法实务,要想有深层次的突破,就必须全盘考虑针对法院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超越以结案率论英雄的行为,重申法院之审判独立地位,法官之服从法律要义,以机制建设确保法官真正忠实于法律,而不必受诸如结案率等非法治因素影响,才能给案件审理工作免除不必要的麻烦与影响,捍卫民众的法治信心。
□评论员 杨兴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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