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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12.07)
2021-12-07 来源: 作者: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通农(农药)罚〔2021〕3号

  张松杰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

  张松杰



  2021年11月4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通州湾三余镇德兴村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15%哒螨灵(标签上标注的农药登记证PD20040552,登记作物是柑橘树,防治对象是红蜘蛛)用于防治青菜。

  种类结果:罚款人民币463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24日


  2

  通农(农药)罚〔2021〕4号

  南通宝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三余益农分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南通宝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三余益农分公司

  91320692MA1R5H8E2L

  邵卫兵

  2021年7月13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南通宝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三余益农分公司门市经营的“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农药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样品的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含量和甲氨基阿维菌素含量项目不符合产品标签明示规定的要求。

  种类结果:一、没收劣质农药“0.5%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432瓶(包括:登记保存428瓶和留样4瓶) ;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64元;

  三、并处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人民币24000元。

  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人民币34264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1日


  3

  通农(农药)罚〔2021〕5号

  张磊使用禁用的农药案

  张磊



  2021年11月4日,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法人员对通州湾示范区三余镇德兴村四组张磊种植大户进行了执法检查,该种植大户种植大棚蔬菜。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使用完的农药废弃物集中堆放处和未使用完的农药存放处发现“甲·克”限制使用农药。上述农药有效成分为甲拌磷和克百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均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经调查,当事人共购买了上述农药一大袋(10包),于2021年6月和7月种菜之前将上述农药两次使用在39号和42号大棚的土壤中,用于防治蝼蛄,现剩余1包未使用。执法人员对1号、39号和42号大棚青菜进行监督抽样,所检样品均符合规定。

  种类结果:

  没收禁用的“甲·克”农药1包(0.8千克);罚款人民币1545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gggs/content/5f4bca0e-6c9d-4256-9d37-cdc205dd2a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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