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规

TOP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
2021-12-07 来源: 作者:

  (2021年10月28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按照市第八次党代会关于“打造更优营商环境”的要求,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现代化食品名城和创新之城,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按照单项工作争第一、整体工作创先进,争当全省“奋勇争先、更加出彩”排头兵的要求,切实增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对标国内一流,探索运用创新性、差异性、特色性的优化营商环境措施,实现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确保我市营商环境位居全省前列,更好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漯河建设。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营商环境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措施和责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各功能区、开发区应当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带动作用,探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创新举措。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功能区、开发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开发区的工作需要、承接能力和实施条件等,依法向各功能区、开发区赋予履行职能所需的经济管理权限。

  三、充分利用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周交办和月讲评机制,有效发挥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建设、城建交通工程、服务企业“四个周例会”等平台作用,严格落实“13710”工作制度,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充实完善“政策计算器”云服务平台功能,为企业提供政策智能推送、辅导解读、匹配查询和诉求反映等一站式服务,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建立惠企政策及时兑现机制,逐步实现“政策直达、免申即享”。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智慧漯河”“数字政府”建设,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打破“信息孤岛”,2022年年底前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全域共享。积极与省内外地市构建“云上办”合作联盟,实现政务服务“跨域通办”。

  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原则上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一律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实现“集中办、帮您办”。规范市、县(区)、乡(镇)、村(社区)四级政务服务网点建设,实现“就近办、自助办”。完善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漯易办”服务功能,实现“网上办、掌上办”。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统一认定使用,建设“无证明城市”,实现“一证通办”。涉及民生领域的高频事项,实现“秒批秒办”。积极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和“一枚印章管审批”。

  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持续推广应用中国(河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为申报人提供全流程电子化服务,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降低通关成本。

  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稳步推进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实行“标准地+施工图纸、标准地+告知承诺制”审批模式,实现“拿地即开工”。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治理各类违法用地。探索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区域评估”,实现在线审批、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确保审批时间全省最短。

  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生产和运营成本,简化报装程序、压缩报装时间、降低报装成本、公开服务和资费标准。因特殊原因需临时中断服务的要提前告知用户,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价格合理的服务。

  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引金入漯”工程,制定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构建集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融资租赁、保理、基金等于一体的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健全“政银企保担”常态化沟通机制,完善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切实解决企业“贷款难”问题。鼓励和支持企业发行债券、上市或挂牌融资,做好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

  九、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提升科技创新水平,坚持内培与外引相结合,推动与先进发达地区科技融合对接。加强创新型企业培育,加大创新型平台建设力度。开展与高端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合作,实施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创业载体。加大科技资金投入,确保财政科技投入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之比、财政研发投入与财政科技投入之比均位于全省前列。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健全并落实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选拔评价、激励保障等政策措施。对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住房安居、医疗社保、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保障,支持各类人才在漯创新创业,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干得好、有作为。

  十一、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积极创建“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地方法规、重大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要充分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规范司法活动,办理涉企案件时,要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慎用强制措施。依法做到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不判实刑;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互联网+监管”为核心、以“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重点的新型综合监管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加强调研评估论证,依法合理审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拓宽清单适用范围,规范轻微违法执法行为。

  十二、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全面归集信用信息实现共享,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报告应用、信用分级分类、信用修复等机制,拓展“信易+”场景应用,打造“诚信漯河”,保持信用体系建设全国全省领先地位。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迟延履行、迟延兑现。

  十三、突出漯河特色,加快绿色发展,全面增强教育服务保障能力,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推动绿色交通、智慧交通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全国文明城市,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宜业宜居宜养的良好生态。

  十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产业安全等突发事件,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在物资供应、项目审批、资金担保、融资支持、税费减免、房租优惠、交通物流、保险理赔等方面给予企业支持帮助。

  十五、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完善联席服务和首席服务官制度,激励干部主动作为、靠前服务,构建“亲而有界、亲而有度,清而有责、清而有为”的新型政商关系。加强企业家队伍培育,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十六、全市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营商环境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对在营商环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未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的,应当减轻或免于追责。

  十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考核机制,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与评优评先相挂钩。

  十八、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树立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十九、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引导各级人大代表深入企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收集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诉求,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自觉做优化营商环境的推动者、参与者、实践者、引领者。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通过视察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评议、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有效实施。

  二十、市属各功能区按照各自职责,参照本决定做好本辖区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ra.luohe.gov.cn/Show.aspx?ID=9092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