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局制定了《中山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农业局
2018年12月14日
中山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顺利实施,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产地环境安全,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6〕34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农[2016]7号)等文件精神及中山市财政专项资金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设立用于中山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各相关工作项目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支持、严格管理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条 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
(一)补助对象: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粮食、蔬菜、水果种植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申报主体: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三)补助条件: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食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果蔬类种植面积20亩以上;
2.生产区域生态环境良好、水利灌溉条件较好,有较大的连片生产面积,产品质量安全;
3.大力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带动周边种植户使用有机肥替代化肥,实现种植提质增效;
4.鼓励优先使用本市生产的有机肥,以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四)补助标准:项目实施主体必须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有机肥料产品,补贴金额不超过购买有机肥总金额的40%,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300元。如按此标准当年资金规模不足,采取标准系数分配法,按比例分配补贴资金。
第五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项目
(一)补助对象:实施该项目的申报单位。
(二)申报主体: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三)补助条件:1.开展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物理防控,如:灭虫灯、有色粘板、昆虫性诱剂等;
2.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如:无人机统一喷药,实蝇统一防控等;
3.实施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推广;
4.其它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
(四)补助标准:经评审立项的项目,按农作物种植面积计算,每亩补贴最高不超过50元。如按此标准当年资金规模不足,采取标准系数分配法,按比例分配奖补资金。
第六条 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建设项目
(一)奖补对象:市内符合条件的畜禽类农业生产主体。
(二)申报主体:各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
(三)申报条件:1、申报单位(个人)为经养殖备案登记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户);
2.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开展相关养殖环保设施设备建设和新型养殖设施设备建设。环保设施设备:沼气工程、固体废弃物堆肥设施设备、污水贮存处理设施设备、清粪设施设备、雨污分流设施和畜禽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等项目;新型养殖方式设施设备:生物发酵床养殖、自动饮水、水帘降温、通风除臭系统等设施设备。
(四)奖补标准:项目验收合格后,按每户补贴不高于20万元标准进行奖补。如按此标准当年资金规模不足,采取标准系数分配法,按比例分配奖补资金。
第三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
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当年《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材料,经镇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加具意见并盖章后,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上报市农业局。
第八条 项目资金分配和公示
市农业局对申报项目核查和复审后,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补贴,并拟定该项目资金分配方案,资金分配方案需在中山市农业局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局报市政府审批。资金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复后方能执行。
第九条 项目验收
(一)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和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项目,均由市农业局委托市农业科技推广中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奖补。
(二)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经专家评审合格后进行奖补。
第十条 项目资金的拨付
项目资金实行以奖代补,采取“事后奖补”的形式,按当年实施,当年补贴的原则拨付。主管部门根据验收结果及资金使用计划,在资金控制规模内,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奖补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主体职责
(一)确保申报项目及资金拨付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
(二)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目标;
(四)建立项目基本档案,应实行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及时向农业部门书面汇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自觉接受市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镇区农业部门职责
(一)对申报项目及申拨资金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二)建立项目档案,督促项目实施主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计划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更改实施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
(三)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并达到预定的目标;
(四)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范围使用;
(五)自觉接受市审计、财政、农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申请,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计划,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与实施,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批、分配等进行公示和公告;
(三)负责对申报项目和资金申拨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做好绩效自评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组织项目验收,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复核;
(六)汇总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镇区财政部门职责
配合同级农业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加强专项资金监管;
(三)负责对农业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拨付环节进行程序性、合规性审核;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及时审核拨付专项资金。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市农业部门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山市农业局政务网等信息公开渠道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批程序等。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
(三)项目资金申报和分配情况,包括资金审批的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补助金额等分配情况。
(四)其他按规定公开的内容,如公开接受、处理投诉、监督检查情况等。
第六章 项目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项目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后,能加快推进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提高治理成效,减少农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 有机肥替代化肥项目,集中连片整体实施。通过大力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有机无机相结合等绿色高产高效技术,促进化肥减量增效,促进土壤质量提升。从2018年开始,项目实施片区化肥用量较上年减少1%以上,土壤有机质含量平均提高3%以上。
第十九条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项目,以农药减量控害为主线,实施农业防治、天敌控害、物理诱杀、生物农药与高效低毒绿色农药应用技术等,推进绿色防控与专业化统防统治有机融合。每年项目防控效果达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40 %以上。
第二十条 通过落实畜禽生态健康养殖建设项目,进一步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畜禽养殖污染,实现畜牧业生产与环境保护和谐发展。每年建设项目完成达标场(户)3个以上。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良好的单位在同类项目中优先安排,对绩效差的单位视情况减少、暂停或撤销专项资金。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农业和财政部门要依照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以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的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用款、谁负责”原则,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并实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决策制度和程序导致决策失误,造成财政资金严重浪费、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政预算有关规定,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或无故滞留、缓拨资金,严重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管理措施不力,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低下或产生损失浪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四)凡经审计和监督部门认定,资金申报和使用企业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在3-5年内限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若涉及违法违纪的,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8年12月14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http://nync.zs.gov.cn/zwgk/tzgg/content/post_2027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