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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已争取将繁育技术成熟物种纳入畜禽目录
2020-04-01 来源: 作者:

  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即将于下月起施行,那么,到底野生动物的定义边界在哪里?广东省从事野生动物繁育饲养的特种养殖业者将如何应对?3月31日下午,在条例通过后,省人大常委会随即举行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农业农村委、常委会法工委及条例明确的监管部门省林业局、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等单位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介绍条例修订有关背景,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全面禁食如何落实到位?

  网络订餐将全面“去野”

  全面禁食要求写入法规后,如何确保这一条款成为硬约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余建红表示,针对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对违法食用者的处罚过轻,通过后的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倍数进行处罚,其中对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最高可以罚到其价值的20倍,比此前确定数额的罚款更严更重。

  在餐饮交易环节,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钱永成透露,今后将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及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购买、储存、加工、出售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督促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为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广东省还将加强对网络订餐领域野生动物的经营监管,钱永成表示,将强化省内各大网络订餐平台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入围餐饮服务提供者排查,禁止经营野生动物菜品,同时对入围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随机核查,发现经营野生动物线索的,立即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哪些野生动物可养殖食用?

  有关部委正抓紧制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根据目前全国人大决定和省条例规定,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全面禁止食用。

  对于各界均高度关注的可食“白名单”——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冯彤透露了最新进展。他介绍,目前农业农村部已组织开展全国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现在已基本摸清了畜禽遗传资源的家底,编纂完成了《中国畜禽遗传资源志》,起草制定了《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正按照全国人大决定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尽快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的可食范围,冯彤表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的物种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的水产新品种,以及依据《渔业法》管理的其他水生动物,均可以继续养殖、食用。

  关于两栖爬行动物,冯彤表示,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协商,调整完善相关的目录和配套规定。目前已明确中华鳖、乌龟、牛蛙、美国青蛙等两栖爬行类动物,可以养殖、食用。此外,仅野外种群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核准名录的人工繁育种群,如黄喉拟水龟的人工种群,按照野保法的有关规定,也可以依法养殖利用(包括食用)。

  目前,农业农村部正在抓紧制定配套法规政策和调整相关名录。

  禁食野味将影响养殖户脱贫?

  由县制定补偿方案

  条例修订出台后,预计广东省将有一批从事野生动物养殖的农户不得不转产,这对广东省脱贫攻坚将带来哪些影响?对此,冯彤透露,全省有脱贫任务的粤东粤西粤北10个地市,共有231个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扶贫产业项目受到影响,涉及贫困户约1105户4000余人,估算将给这些贫困户造成约3600万元的经济损失,其中影响较大的产业种类有竹鼠、豪猪等养殖。

  为摸清禁食野生动物规定对贫困户增收的影响,省扶贫办已牵头对广东省贫困户养殖野生动物项目进行了摸查。3月12日,省扶贫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扶持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扶贫产业转型的通知》,指导各地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人工养殖野生动物扶贫产业的影响。由县(市、区)扶贫办(局)会同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贫困户人工养殖野生动物制定补偿方案及处置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

  冯彤表示,对已经获得扶贫贷款的项目(贫困户),因受禁食影响造成还款困难的,可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符合申贷、续贷、追加贷款等条件的,及时予以支持。对选择转型的企业或贫困户,降低贷款门槛和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由县(市、区)在产业扶贫资金中给予贷款财政贴息,支持发展新的扶贫产业项目。

  受影响的养殖农户,如何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能获得哪些补偿?省林业局局长陈俊光介绍,广东已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广东省养殖户的诉求,积极争取将一些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传统上用于食用的有关物种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等目录,并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养殖户调整转型、评估野生动物退出处置机制,为后续分类分期妥善处置和补偿提供依据。

  目前,省里已要求各地政府做好养殖户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存栏数量的摸底排查和核实工作。部分市县如肇庆市、河源东源县已组织开展补偿试点和退出处置相关工作。

  近期,省里将研究出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市、县开展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