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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经理“潜规则”了多家供应商 身犯两罪获刑十六年
2020-04-01 来源: 作者:

“赵经理,都给您花了50万元了,公司怎么对我还处罚这么重啊,罚了我将近50万元。”“什么50万元,我不知道啊。”这是材料供应商贾明到山东省泰安市某房地产公司报销货款时,与新上任的采购部经理的对话。后来又有一家材料供应商到该房地产公司要账,说供应材料的尾款40万元欠了快一年了,希望马上结账。但该房地产公司查账后发现,钱已经打到了该公司上一任采购部经理刘向前的账户上。面对以上两种情况,刘向前坚决否认,该公司决定报警。

企业“蛀虫”

经调查发现,原来刘向前“潜规则”了多家材料供应商,索取了高额的回扣,购置了多套房产,成了企业的“蛀虫”。

刘向前大学毕业后就进入了房地产开发行业,从基层做起,由于能力突出,很快成为一家房地产公司部门副职。但是,他对这家公司的待遇和发展前景并不满意。2013年,刘向前跳槽到山东省泰安市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该公司采购部副经理,2014年主持工作,2015年被任命为公司采购部经理。

该公司的采购部是集采购、报销为一体的,没有刘向前同意,采购招标不一定能中标,中标后也不一定能按期拿到货款。因为,只有他点头后,才能够启动报销程序和资金流转,完成了报销手续才能交付给公司财务部门付款。刘向前可谓“权倾一时”,供应商们都把刘向前当财神爷供着。

利欲熏心

自2014年起,贾明陆续给刘向前所在的某房地产公司供应电缆、配电箱、配件等,货款达几千万元。但一开始资金回流并不及时,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款项延迟很长时间,影响了其正常的运营。贾明就找到刘向前沟通,刘向前明示、暗示地说不能白忙活,大家都是供应商,先给谁支钱、后给谁支钱,也没个什么标准,看谁表现好吧。贾明就明白了,原来是没给刘向前好处。刘向前提出要百分之十的好处,贾明很为难,这样就极度压缩了其利润的空间。但是没办法,为了能够快速回笼资金,让厂子都运转起来,贾明还是答应了刘向前的要求。

从那之后,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的货款很及时,每次货款到账的当天或者最迟3天内,就会有货款的百分之十转入刘向前的个人账户。刘向前还使用同样的方式向其他的供货商索要了金额不等的回扣。

2017年,由于贾明供应的配电箱配件的品牌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被泰安某房地产公司所属的省房地产集团公司督察发现,要对其罚款,并要列入黑名单,无法继续合作。贾明为了能免于处罚,联系刘向前帮忙,刘向前称他可以找赵督察协调这个事情,但得给对方50万元。贾明就给了刘向前50万元。但后来集团公司还是作出处罚决定,差价加罚款共计44万元,从向贾明支付的货款里扣除。2017年8月,刘向前主动申请辞职,公司同意。实际上,这个赵督察,就是后来接任刘向前担任采购部经理的赵经理。这才有了开头那段对话。这个50万元并没有支付给赵经理,而是和其他的回扣款一样,都转到了刘向前其他的银行账户。而捞够了“油水”的刘向前在青岛等沿海城市购买了三套商品房。

自食其果

刘向前到案后,对所犯罪行矢口否认。泰安市泰山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沈利平在阅卷时就感觉案件在侦办中存在问题,遂在审查起诉阶段将证据补充完善,最终认定刘向前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2019年4月,泰山区检察院向泰山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从重处罚。该案历经4次开庭,经过举证质证、证人出庭、法庭辩论等多个环节的激烈对抗,最终检察官的指控以扎实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得到法庭支持。2019年9月,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诈骗罪,判处刘向前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刘向前不服,提起上诉。2019年12月12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检察官说法

目前,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生存面临很大困难。特别是在供需市场差距较大的情况下,“潜规则”盛行恶化了中小企业生存的环境。这就需要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精准服务企业发展。泰山区检察院秉承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的理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厉打击刘向前这种利用手中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市场主体权益的行为,为企业生存和发展营造了公正公平的法治保障。

办案检察官指出,企业只有向“潜规则”说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只有依法依规行使自己的职权,才能取得双赢多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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