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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权下放到省,这3个重点一定要知道!
2020-04-01 来源: 作者:

  前些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总结下来,主要是这三个重点: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则是基本农田不能动,这是刚性约束。即使动用基本农田,也还要实现占补平衡,占多少补多少,但是限制占用规模相应的审批权,从国务院有关部门下放到部分省一级进行试点,而不是全部省一级政府。 就是以前,永久基本农田之外转建设用地的,要到中央跑部委,现在到省一级就行了;以前,永久基本农田转建设用地需要国务院批准,现在国家给了试点,试点地区自己审批,可以土地大挪移,但要遵循占补平衡原则。

  二、国家下达的一定时间内的建设用地总规划也没有变。也就是说,虽然审批权限下放给省一级政府,但是用地数量不能突破国家制定的用地规划总目标,只是每年具体用地的审批,不用再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相关程序,而是省级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决定。这是针对所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

  三、所选试点都是近些年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地方,也是经济发展具有活力的省。由于对地方政府的试点还是需要强化指导和监督,防止试点省市滥占土地,试点期限仅为一年,并根据一年的试点效果来决定未来的试点期限和范围是否要扩大。

  如何看待这一次的审批权调整?

  求稳:这次的改革看起来步子迈得不大,只是从审批权限方面有所突破,说明求稳还是上层的中心思想。特别是在地方政府用地需求有强烈的扩张动机前提下,怎么样来推动这项改革,从审批环节和试点两个方面推进,态度还是十分审慎的。

  权限只下放到了省一级政府,影响应该不会太大。但是在基本农田和耕地调整规模这两个方面,只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试点,说明要鼓励优势地区发展,让发达地区带个好头,试试水看情况是不是乐观,暂定先试点一年。

  时机:在这个时段发布土地利好政策,可以看出来是已经酝酿了一段时间了,并非即兴之作。这也对疫情之后如何复苏经济、发达地区如何挖潜给出了重要的信号。

  集约化:村集体建设用地毫无疑问是走集约化发展路线。客观情况是,集体建设用地资源是极其有限的,大量集体建设用地是村民集体所有的,当资源有限且土地与自己权益有直接关系的时候,才最有可能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因为基层的土地是最稀缺的资源,还要贡献出几乎所有持续增长的公共收益,所以他们不可能实行土地粗放利用的模式。

  以下为《决定》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