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主体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结果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通农(农药)罚〔2021〕2号 | 沈阳化工研究院(南通)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假农药案 | 沈阳化工研究院(南通)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91320691793306359J | 聂开晟 | 根据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函中反映沈阳化工研究院(南通)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的20%烯肟·戊唑醇悬浮剂含有未经登记的复硝酚钠成分。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涉嫌生产假农药案开展全面调查,并对当事人留存的批号为20210125-001的产品进行了抽样(该产品为21503A和21504A两个批次成品对应的分装前产品),检测结果确实含有0.6%的复硝酚钠。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上述农药属假农药。当事人生产的21503A和21504A两个批次产品的货值合计为151293.8元。 | 种类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255元;罚款人民币1815525.6元。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决定书到江苏银行南通分行(执法机关代码:1300)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11月3日 |
|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gggs/content/933b2778-f070-4d72-ac7a-1f7074d9774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