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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1-11-15 来源: 作者: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近几年一些地方暴露出的临时用地不临时、侵占耕地红线等亟待规范整治的问题,自然资源部高度重视,多次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近日印发了《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突出耕地保护要求,进一步严格和完善政策措施,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着力解决临时用地范围过宽、审批层级低、期限不尽合理、监管不到位等主要问题。

  《通知》牢牢抓住临时用地应具有“可恢复性”这个要害,严格界定临时用地范围。明确要求,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通知》明确,临时用地应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通知》提升了临时用地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防止损害耕地保护红线。明确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通知》适当调整了临时用地期限和复垦期限,增强可操作性。细化了不同类型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期限,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进一步完善了复垦期限的规定,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通知》全方位加强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复垦监管,严格执法要求。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关联建设用地审批、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全方位强化监管。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省两级加强定期抽查。同时,严格临时用地复垦责任,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坚决防范“临时变永久” 杜绝临时用地不临时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出台基于怎样的背景?有哪些主要内容?地方在推进有关工作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对此,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通知》出台的背景——临时用地不临时、侵占耕地红线、破坏市场公平等

  当前临时用地管理在保障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地方管理实践中还存在违规审批、复垦恢复不到位、监管机制不完善,特别是临时用地永久占用侵蚀耕地红线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对临时用地的规定比较原则,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对临时用地的范围、使用期限等认识和把握不一致。二是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不统一,权责不对等,与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等相关审批事项衔接不够。三是一些地方存在临时用地使用后复垦恢复不到位,形成临时用地长期化等问题。四是一些地方临时用地批后日常监管措施不到位。针对上述问题,自然资源部出台了《通知》,从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明确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规范临时用地审批、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严格临时用地监管等五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临时用地管理。

  《通知》主要内容之一 ——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

  针对地方在临时用地管理中面临的范围不统一、随意扩大临时用地范围等问题,《通知》提出了临时用地具体使用要求,明确“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与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无关的用地,使用后无法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用地,不得使用临时用地。”同时,《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的具体使用范围。

  《通知》主要内容之二——明确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

  《通知》从严格保护耕地的角度出发,对临时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提出选址要求,明确“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使用后土地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制梁场、拌合站等难以恢复原种植条件的不得以临时用地方式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建设用地方式或者临时占用未利用地方式使用土地。临时用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能够恢复原种植条件”。

  做好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相关规定的衔接,在《通知》中明确“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

  《通知》主要内容之三——规范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层级低是造成临时用地很多问题的重要因素,特别是侵蚀耕地保护红线”。为此,《通知》中将临时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层级提升至市级或市及级以上,规定“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不得下放临时用地审批权或者委托相关部门行使审批权”。

  简化审批程序,推进“多审合一”,《通知》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一并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临时用地审批,具备条件的还可以同时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一并出具相关批准文件”。

  简化复垦方案编制程序和成本,《通知》明确“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编制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由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其中,所申请使用的临时用地位于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已批准土地复垦方案范围内的,不再重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通知》主要内容之四——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

  考虑到气候、灾害等自然因素对复垦效果影响较大,以及各地气候条件存在差异性,《通知》明确了“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因气候、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复垦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复垦期限”。

  为严格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通知》要求“临时用地期满后应当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促进临时用地复垦新举措,进一步压实县(市)履行监督复垦义务职责,明确“按年度统计,县(市)范围内的临时用地,超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土地复垦规模达到应复垦规模20%以上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所在县(市)暂停审批新的临时用地,根据县(市)整改情况恢复审批”。

  《通知》主要内容之五——严格临时用地监管

  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力度,建立了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实时掌握各地临时用地审批、使用和复垦情况。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批准、使用,不按期复垦,以及形成违法用地后查处等情况向社会公开通报。

  一是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自2022年3月1日起,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在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二是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临时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整改纠正临时用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三是加强“一张图”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中要结合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填报信息,认真审核临时用地的批准、复垦情况。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使用临时用地,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以及临时用地超出复垦期限未完成复垦等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依规依纪依法移送问题线索,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组织开展《通知》政策和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培训,切实指导地方做好《通知》实施和系统使用工作,规范临时用地管理。


原文链接:http://nynct.fujian.gov.cn/xxgk/gzdt/xxkd/202111/t20211112_577241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