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加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队伍建设,是把动物防疫网络延伸到基层、动物防疫意识强化到基层、动物防疫技术传授到基层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重大动物疫情的早发现、早处置,有利于各项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落实。近年来,各地按照农业农村部和省相关要求,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和管理,执业兽医、乡村兽医队伍整体素质较高,从业行为较为规范,但不备案从业、不规范用药、动物诊疗纠纷等情况仍有发生。为加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从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规范从业行为,现就做好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备案管理。各地要加强对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管理有关规定的宣传,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等各种媒介公示备案条件、程序和要求。执业兽医备案时,要对拟备案人提供的执业机构聘用证明和未患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检测证明等材料进行重点审核。乡村兽医备案时,要对拟备案人提供的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乡村兽医登记证书或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进行重点审核。对提交材料不全或真实性存疑的,应当退回备案申请,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补充或更正备案材料要求等。执业兽医变更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变更从业区域的要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二、规范从业行为。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要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动物诊疗、兽药管理和兽医器械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依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使用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并签名盖章保存,未经亲自诊断或治疗,不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或出具有关证明文件,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医器械、假劣兽药等。乡村兽医应在备案地的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按照《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等要求规范用药。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诊疗活动中发现动物患有或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拒绝和逃避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其参加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 三、强化培训教育。各地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等从业人员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用法,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发放宣传单明白纸等方式,告知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从业行为规范要求。鼓励执业兽医每年参加行业协会、诊疗机构等开展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法治意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乡村兽医培训,加强专业技术、生物安全、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四、实行信息化管理。依托农业农村部“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对备案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地要指定专人及时将辖区内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备案信息、执业活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录入“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每半年公开一次备案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五、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规范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诊疗服务活动。对未经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未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医处方格式和应用规范》《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规范的处方笺和使用兽医器械及兽药,超出备案范围进行从业活动,诊疗服务中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行为,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每个年度内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备案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要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市农业农村局将结合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等对各地监督检查情况开展抽查。 请各县(市)、区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监督管理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处,联系人:谢怀根,联系电话:59002075。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8月4日 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xmgl/content/89a82cc6-9a09-4052-bbbc-764937ff9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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