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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成功签订一份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协议
2021-11-08 来源: 作者:

  经过两个月三轮磋商谈判,10月29日,在通州区检察院工作人员见证下,根据“谁损害,谁承担修复责任”的原则,电力捕鱼当事人耿某某与通州区农业农村局签订《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协议》,当场缴纳赔偿金13.8万元,承诺以劳务代偿方式支付赔偿余额4361.70元。

  今年4月17日,耿某某在通吕运河电力捕鱼时被通州区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立案侦查,执法人员查清了2020年10月25日至2021年4月17日期间耿某某20次电力捕鱼取得的渔获物品种及数量,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先后出具2份《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耿某某20次电捕鱼渔获物总价值7243.70元。受通州区农业农村局委托,苏州大学水产研究所对耿某某电力捕鱼造成的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进行了评估,于8月20日出具《关于耿某某电力捕鱼案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意见书》,明确当事人耿某某应承担不少于142361.70元的赔偿责任。

  耿某某承担生态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赔偿责任将极大的警示和教育我区非法捕捞者,通州区农业农村局也将根据协议要求,组织开展生态赔偿增殖放流活动。(撰稿人:周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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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nyncj.nantong.gov.cn/ntsnwx/yyyz/content/5b5ed822-1903-4004-ae02-0d9addb1666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