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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用“规定”依法坐实律师执业权利
2014-12-31 来源: 作者:

  要破除公权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除了善法,还需细规

  日前,最高检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律师界长期面临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有望得到改善。

  律师是一个并未受到社会完全认可的职业角色。有人用调侃的口吻这样形容,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出来麻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还有些人不解道,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律师是道德败坏。其实,依法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实际上体现了《宪法》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保护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应有权利。

  《规定》依法而制,所依之法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尽管近年来对《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作了修改,加大了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保障力度。但是,没有较为细化且明确的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虽有法律保障,却还是老生常谈、久治不愈的顽疾。

  要破除公权力对律师执业权利的限制,除了善法,还需细规。最高检的《规定》,其中的亮点就是在细化规定和实施制裁上。事实上,诸如律师不经许可会见哪一类当事人,如何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查阅案卷等权利,都已经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授予,但是司法机关如果不履行职责,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最高检的《规定》中,对这些问题作出了详细的回答。比如,《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是否允许律师会见、阅卷,需要在一定的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果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还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并要求受理机关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答复。有了如此细化的规定,律师的执业权利才不会停留在一纸空文上。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规定》的颁布机关是最高检,也就意味着《规定》的效力具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规定》中有几个重要的关键句,“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法律监督职责”,意味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只在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内,比如贪污贿赂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等由检察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上,还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行使上。其效力还不能完全涵盖到《刑事诉讼法》中所涉及的法院、公安机关等其它单位。

  律师凭借自身法律素养,直面当事人,查阅证据,全面接触案件事实,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推进社会正义和公正的利益,期待更多、更科学、更具可操作性的细则,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得到依法行使。■ 殷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