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加强上海市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调研体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市农业农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0月19日
上海市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21〕93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建设,保障其科学、规范、高效地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各项观察工作。
第三条 各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应及时报送数据资料,并确保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区、镇两级的观察点主管部门应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确保观察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四条 上海市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实行市、区、镇、村四级负责,四级管理。
(一)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受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托,负责对全市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开展管理和指导,设置观察点、制定工作方案、研究制定观察指标体系、开发信息系统、组织常规观察和专题调研、开展人员培训、做好数据分析应用和管理等。
(二)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区域内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数据审核,协助组织和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收集报送辖区内各固定观察点上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苗头性、突发性的问题。
(三)各镇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其管辖范围内的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填报相关数据,并开展填报指导和数据审核,协助组织和开展专题调研,及时收集上报辖区内各固定观察点上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和苗头性、突发性的问题。
(四)各固定观察点负责数据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填报及审核,保存台账资料,上报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及时反映苗头性和突发性问题等。
第五条 各级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要配齐人员队伍,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固定观察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章 观察对象
第六条 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对各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所在区、镇、村进行统一编码。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观察对象包括观察点所在的行政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行政村村域范围内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其他新型经营主体。
第七条 设立为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的行政村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保持不变。确实有特殊情况致使观察工作无法持续进行的,各区农业农村委应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并经协商后由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选定新的行政村作为后续的固定观察点。
第八条 各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应定期排摸村域范围内的经营主体情况,如村域范围内经营主体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经营主体目录,并通过各区农业农村委上报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说明变动原因。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是集常规观察、专项调研和动态监测于一体的观察体系。
(一)常规观察。根据观察内容要求,各观察点在区、镇两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观察数据填报工作,每年的观察数据应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完成填报并经镇、区两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
(二)专项调研。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委相关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由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设计调研方案,各固定观察点根据方案组织实施。
(三)动态监测。各观察点应及时上报典型案例以及固定观察点上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各区农业农村委按要求汇总后形成书面报告,送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
第十条 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调研内容的设计与指标修改由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负责。
第五章 数据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负责对观察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并将结果及时报送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级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应加强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各级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支撑,推动乡村振兴。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获得的各项数据属于内部数据,本观察系统外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的数据,须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本观察系统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使用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的数据时须注意保护调研对象的相关信息,不得公开发布相关原始数据。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提升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各级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台账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 需保存的台账资料包括:经营主体目录、调研通知、工作方案、经费使用记录、数据来源记录、上报的典型案例以及新情况、新问题材料等。台账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十七条 超过期限的台账资料,由各级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留存。无需留存的台账资料,应统一销毁,不得流失。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经费主要用于各固定观察点在组织推进相关工作中涉及到的人员培训、交通出行、数据采集等方面的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经费使用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各区农业农村委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套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工作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八章 工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负责从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数据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经费使用的规范性等方面对各区乡村振兴固定观察点主管部门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与后续工作经费安排及相关工作的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上海市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http://nyncw.sh.gov.cn/ncshfz/20211102/964fa0ddaab9471caa1a8c7c6b924a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