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公告如下: 一、国家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依法责令关闭,没收牲畜、牲畜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屠宰厂(场),从事牲畜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得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牲畜、牲畜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注入其他物质的,还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得为屠宰违法行为提供场所。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牲畜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或者牲畜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牲畜、牲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四、不得销售、使用未经定点屠宰、未经检疫的肉品。从事牲畜产品销售、牲畜肉制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检验不合格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五、不得制售病死等不合格禽畜。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禽畜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得阻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对阻挠行政执法、暴力抗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七、鼓励举报违法犯罪行为。鼓励、保护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提供涉及牲畜养殖、调运、屠宰和肉品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除芗城、龙文区外,其余的各县(区)和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高新区、台商投资区、古雷开发区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打击私屠滥宰等危害肉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并公布举报电话。 各乡镇(街道),村(居、场)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特此公告。 芗城区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96-2022080。 龙文区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96-2106836。 漳州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596-6189350。 原文链接:http://nyncj.zhangzhou.gov.cn/cms/html/zzsnyj/2021-09-27/8988439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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