汛期是炭疽高发期,特别是洪涝灾害后,暴雨冲涮导致疫源地土壤中的炭疽芽孢杆菌暴露地表,汛期家畜抵抗力下降,容易受到病原侵袭,炭疽流行和发生风险增大。为做好汛期动物炭疽防疫工作,应强化以下防疫措施。
一、密切开展炭疽疫情监测排查,及时规范处置疫情
(一)加强动物疫情监测的密度和频率。重点监测疫源地和其他高风险区的家畜。对炭疽老疫区的牛羊养殖、交易、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开展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排除疫情隐患。对牲畜交易、屠宰等重点场所巡查,提高例行监测采样和检测频次。在近期降水较多的地区,要加大排查力度和频次,必要时对重点疫区开展环境监测。严格按照《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要求对病死畜采样送检。
(二)加大炭疽防治知识宣贯力度,指导养殖场(户)强化疫情排查,发现牲畜异常死亡,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严禁擅自剥皮、分割处理,及时发现和消除疫病传播风险。
(三)进一步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疫情要及时报告。对于突发炭疽疫情,要按照有关法规、应急预案和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坚持“早、快、严、小”的原则,科学应对、严格处置。对临床疑似病例,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快速、准确诊断;确诊后,要迅速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严格落实无血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封锁、紧急免疫、停止易感动物交易和放牧等措施,并做好疫情追踪溯源相关工作,降低扩散风险。
二、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和病死畜无害化处理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 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巡查和排查,搜集因灾因病死亡的动物尸体,并做好无害化处理。加强宣传力度,告知从事家畜养殖、运 输、屠宰的单位和个人,严禁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二)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和《炭疽防治技术规范》,对确诊病例进行无血扑杀无害化处理,原则上就地焚烧,动物尸体焚烧按照GB19193有关措施执行,不得对尸体直接进行掩埋处置。严禁对病死动物进行开放性剖检,在扑杀、无害化处理等处置全过程,要严格做好生物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病原污染环境。
(三)确需移动尸体,先用含有5 g/L过氧乙酸或者20 g/L 有效氯的消毒液喷湿消毒尸体表面,用浸泡消毒液的纱布堵塞天然孔,经严密包裹后运输。运输车辆应密闭防渗,车辆和相关运输设施离开圈舍和掩埋点时应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四)严格按照《疫源地消毒总则》(GB19193)和《疫源地消毒剂通用要求》(GB27953)要求,全面加强养殖环境、畜禽圈舍、污染饲草饲料等消毒灭源工作,及时彻底消除疫情隐患。 ??
(五)无害化处理人员作业时,应穿防护服,戴口罩、手套、护目镜,穿胶靴,做好自我防护。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对个人及环境进行消毒,接受健康检查,出现不良症状时及时就医。
三、强化家畜紧急免疫接种
(一)根据疫情动态,做好预防免疫接种。对曾发生炭疽的地区,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防性免疫接种范围,制定免疫接种计划,开展炭疽免疫接种及免疫接种情况核查,确保易感家畜处于有效免疫保护状态。
(二)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炭疽疫苗,并按免疫程序进行接种,建立免疫档案。疫苗接种后剩余的空瓶,使用的注射器和容器等需经高压灭菌或者彻底焚烧后处理。
(三)组织好疫区急需疫苗的调运、发放。加强疫苗运输车、冷库、冰箱、冷藏箱等冷链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疫苗储存、运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
四、落实好检疫监管等相关要求
(一)要做好动物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一旦发生疫情,要采取必要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要加强运输环节监管,严格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载车辆备案情况,防止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家畜进入流通环节。
(二)严禁收购、加工、经营及运输病死及死因不明家畜,要确保病死动物不出场、不出户。严格对病(淹)死动物采取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对死亡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不准一处理”措施。
(三)加强屠宰环节监管,严把动物进场、屠宰、无害化处理、出场关,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五、加强宣传培训
(一)加强对养殖相关行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潜在危害和相关处理规定,严禁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
(二)对老疫区和高风险区,广泛开展炭疽等疫病流行特点、临床特征、危害等知识的宣传,强调不要在疫点、疫区、江河流域、洪水侵袭过的草场牧地等炭疽芽孢污染高风险区域放牧,增强群众疫病防控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对各级动物防疫人员,加强炭疽防治技术培训。重点针对动物炭疽临床症状、诊断监测、疫情处置、无害化处理、人员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各级防疫人员“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六、切实加强应急准备
(一)加强防灾知识宣传,指导养殖场(户)做好防疫管理,改善养殖场生物安全条件,维护圈舍防洪设施设备,评估养殖场防涝能力,拟定畜禽转移等应急预案。
(二)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组建应急队伍,洪灾期间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有序开展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原文链接:http://nyj.jingzhou.gov.cn/ywbk/cmy/202108/t20210826_6316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