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内蒙古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原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彦昭严重违纪此前官方未通报潘彦昭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 上述通报称,经查,潘彦昭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为其女操办婚宴,借机敛财;收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的公司谋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内蒙古纪委监委指出,潘彦昭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应予严肃处理。潘彦昭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违纪违法事实,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积极配合审查调查工作,认错悔错,可以从轻、减轻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潘彦昭开除党籍处分;按二级科员确定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值得一提的是,潘彦昭曾因环境问题而被问责。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内蒙古自治区进行了环保督察,并于2016年11月8日将督察发现的17类环境问题移交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严肃问责,同时还公布了有关的典型案例。 其中,2005年5月,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潘彦昭征得时任分管副市长张继平(因职务犯罪已被判刑)同意后,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况下,违规指定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作为危废中心项目业主单位,该危废中心自2011年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潘彦昭(时任包头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党内警告处分。 公开资料显示,潘彦昭2007年获任内蒙古自治区原环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5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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