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我院立案侦查的5件行贿犯罪案件中,涉嫌单位行贿1件1人,个人行贿4件4人;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两件,50万元以上3件;从学历看,大学文化程度4人,初中文化程度1人;从职业看,企业经理两人,国家行政机关领导两人,村委会主任1人。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判决有罪。”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预防研究室主任蔡海向《法制日报》记者披露了这样一组调研数据。
“在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邓云彪行贿案中,他为了得到时任局长易升运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先后8次向易升运行贿共计12.5万元;海口市北铺村村委会主任王修光为了侵占征地补偿款,一人就向国土部门工作人员行贿224万元。”蔡海表示,行贿犯罪呈现出向多领域、多行业渗透,行贿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强,行贿金额不断增大,行贿主体多是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四个特点。行贿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有效地遏制行贿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宏观上进行调控,也需要各职能部门集中力量,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行贿涉及多领域隐蔽性强
据蔡海介绍,行贿的对象多是为官一方的主要领导和重权在握的金融机构、国家行政执法部门的关键岗位人员。如原海南省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邓云彪行贿案中,他为了得到时任局长易升运在工作上的支持和帮助,从2007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在易升运的办公室,先后8次向易升运行贿共计12.5万元。
“除了下级为得到领导关照而向单位领导行贿外,行贿的事项主要集中在土地转让、征地补偿、工程建设、款项拨付、干部提拔、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等。”蔡海表示,有的行贿人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向国有土地管理者行贿,以期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在今后项目建设中水电供应、治安维护等方面获取“关照”,有的为了获得拍卖佣金,向相关银行、监管单位人员行贿,呈现出向多领域、多行业渗透的特点。
另据介绍,行贿手段呈现多样化、隐蔽性强的特点。一些单位和个人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权钱交易时不再拐弯抹角,而是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大兴贿赂之实。有的借馈赠之名,送超乎常理的礼金;有的事前说好行贿数额,事后再收取。如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北铺村委会主任王修光行贿案,王修光为了达到非法侵吞集体征地款的目的,与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王铮约定事成之后送给王铮征地款的10%,事后其送给王铮90万元,送给其他人134万元。大多数行贿者已经不再是为一时、一事之利而行贿,而是谋求与受贿者建立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通过细水长流的人情往来,将受贿者牢牢控制住,为以后办事打基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据统计,在海口市秀英区检察院办理的5件行贿案件中,涉案金额全部在10万元以上,其中50万元以上的3件,占案件总数的60%,行贿金额不断增大。同时,行贿主体多是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行贿的5名犯罪嫌疑人中两人是公司经理,1人是村委会主任,占了行贿总人数的60%。
“当前工程建设企业、拍卖公司大多是非国有性质企业,而这些领域又是行贿犯罪案件的多发区。工程建设企业为了在项目建设中得到国有单位的支持和关照,不惜代价、花费大量现金用以打点工程合作的国有单位领导,而一些国家公职人员拒腐防变能力差,甚至主动吃拿卡要,加剧了行贿行为的高发。”蔡海说。
潜规则盛行滋生行贿犯罪
什么原因导致行贿犯罪呈现多发高发态势?
“潜规则盛行,给行贿犯罪提供了生存机会。”秀英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周兵说,在某些行业,给回扣是“行规”,形成潜规则。而且,大家普遍接受甚至认同这种潜规则,不以为怪,如工程关系中的“感谢费”、“好处费”等,都给行贿犯罪提供了生存机会,演化成为一种特定的商业现象,以至发展成为某些领域的行贿犯罪。如在海南南繁种子基地有限公司总经理邓孚孝行贿案、江鹤行贿案中,邓孚孝、江鹤均与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签订有合作协议,合作开发职工集资房,为了感谢时任南滨农场场长叶孙民促成项目合作,邓孚孝依“行规”送给叶孙民57.2万元“感谢费”,江鹤送给叶孙民89万元“好处费”。
周兵表示,还有一些行贿人行贿是逼不得已。在一些行贿案件中,行贿人是出于某些不得已的原因才实施行贿行为的。有些当事人通过正常渠道办理不了业务,只能给手中握有权力的公职人员送礼、行贿。
通过调研,秀英区检察院还发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尚不能有效避免一些恶意规避行为,从而导致一些人为获取不义之财而不择手段“搏一把”,走上行贿犯罪道路。在实践中,一些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为了避免犯罪记录造成的不良影响,往往会选择重新注册公司名称或以更换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的方式加以规避。而对行贿犯罪处罚较轻也是一大问题。2010年以来,秀英区检察院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中,有5人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但所受的刑罚都比较轻,3年以下有期徒刑两人,缓刑两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过于宽松的法律后果不利于打击行贿犯罪的滋生蔓延。
说“法”
打防并举从源头遏制行贿犯罪
行贿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不容忽视的严重问题,有效地遏制行贿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既需要国家宏观上进行调控,也需要各职能部门集中力量,打防并举,标本兼治。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羊建民认为,从源头遏制行贿犯罪必须要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真正使法网变成“电网”,让行贿者望而止步。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童伟华认为,在打击之外,还需强调预防,强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加强对权力的舆论监督,激发群众举报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杜绝权力过分集中,将易于产生贿赂现象的权力分解成由若干人、若干部门或若干层次共同掌管与行使,改变在人、财、物上“一支笔”、“一言堂”的权力结构;同时,还要建立严格的权力运行监督责任制,规范权力的运行,使行贿者无洞可钻。此外,对权力大、易受行贿犯罪拉拢腐蚀的风险岗位、关键职位实行人员定期换岗轮岗制度,从机制上管好队伍,用好人才,保护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