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您的位置: >首页 -> 司法

TOP

兴安盟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 实施方案
2021-08-20 来源: 作者:

   为切实加强我盟种业市场监管,营造健康有序种业发展环境,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种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方案》,高质量开展为期3年的全国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特制定兴安盟2021年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一、基本思路

   按照党中央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部署要求,以推进种业发展为核心,以推动种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以集中整治和净化种子市场环境为抓手,切实维护广大农牧民利益和生产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种业企业诚信经营和自主创新,推进现代种业健康发展。坚持“部级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兴安盟农牧局统筹谋划、各旗县市农牧局狠抓落实,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上下联动、内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和治理成效,坚持覆盖品种管理、市场监管、案件查处全链条,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市场运行有秩序的良好发展环境,坚决保障农牧业生产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品种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严格品种管理,逐步解决品种同质化问题;集中整治和监督检查,制售假劣、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主要农作物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清理核查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强化许可后跟踪管理,加大对不合格种子企业的淘汰力度,提升种子企业的整体素质;强化种业领域日常监管与执法办案的协调配合,建立种业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治理成效更加显著。

   盟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六个旗县市农牧部门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现场指导检查、交叉互查,覆盖率不低于50%;组织对地市级发证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被检查企业问题整改合格率100%;对良繁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开展市场检查和市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自治区农牧厅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及时处理,办结并书面反馈率100%。

   旗县级目标:对旗县级发证的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为100%;辖区内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检查覆盖率达到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为100%;对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督办的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及时处理,办结并书面反馈率100%。

   三、重点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农牧业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对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组织开展集中治理,从生产源头、流通渠道、消费终端几个方面多管齐下,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全面净化种业市场。种子种苗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强化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手段,建立侵权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盟农牧局种业管理科、法规科,各旗县市农牧部门)

   (二)严格品种管理

   1.狠抓品种审定监管。适应新时期农牧业生产要求,不断提高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健全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备案制度和品种跟踪评价机制,加大审定品种撤销力度,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患品种。强化主要农作物联合体、绿色通道试验监管,建立健全试验主体退出机制。(盟农牧局种业管理科,兴安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各旗县市农牧部门)

   2.启动登记品种清理。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统一部署,以向日葵为突破口,开展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清理。以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为重点,依法严格处理违法违规登记行为,配合农业农村部清理、退出一批违规品种。(盟农牧局种业管理科,兴安盟农牧技术推广中心,各旗县市农牧部门)

   (三)加强种子和种畜禽监管

   1.严格制种基地监管。以制种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和亲本来源等内容为重点,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行为,建立制种主体红黑名单制度。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禁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出基地。制种基地的监管成效将作为制种大县奖励安排重要依据。(各级农牧部门)

   2.加强种子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及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内容。落实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投诉举报较多或有重大种子案件的企业,要加大检查抽查频次,有必要的实行品种检查全覆盖;对信用好、开展种子质量认证的企业可减少检查频次。对承担2021年国家种子储备任务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各级农牧部门)

   3.加强市场检查。农作物种子市场方面,在春季、秋季等购种关键时期,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购销台账和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检测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联合互检、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的检查。强化属地电商渠道种子经营行为的监管。种畜禽市场方面,重点检查无证(含过期、超范围)生产经营、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各级农牧部门)

   (四)加大种业执法力度

   1.严查种业违法案件。以严厉查处品种权侵权、制售假劣、无证生产经营、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一般案件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盟市和旗县级查处,跨区域、重大复杂案件由自治区级查办或组织查处、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及时公开。兴安盟农牧局将定期通报各地种业案件查处情况,遴选发布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兴安盟农牧局种业管理科、法规科,各级农牧部门)

   2.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种业执法联动响应、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一处发现、全国通报、各地联查”。健全种业监管部门和农牧业综合执法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线索通报、定期会商、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种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兴安盟农牧局法规科、种业管理科,各级农牧部门)

   3.强化种业执法能力。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的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承担种业执法监管工作,综合执法机构要提升种业执法实务技能,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充分利用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等,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各级农牧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主体责任,抓好组织落实。旗县市农牧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自治区农牧厅、兴安盟农牧局将在关键时间节点,派出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关于制种基地、企业、市场的专项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压实监管责任。兴安盟农牧局发挥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督导检查的作用,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安排部署。旗县市农牧部门要按照部署要求全面落实,抓好具体实施。加强种业案件及涉种纠纷的快速处理,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

   (三)加强宣传总结。要开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开展工作总结。

   (四)强化社会监督。兴安盟农牧局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保证举报信箱畅通,鼓励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加强社会监督。

   电话:0482-8288871,邮箱:xamnmjzyglk2019@163.com


原文链接:http://nmj.xam.gov.cn/xamagri/1023721/1023756/1023759/4379380/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