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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8-20 来源: 作者:

  吉农农发〔202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2020年第6号令《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8月6日

  吉林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推进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防治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乡村振兴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及吉林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部署,立足我省农村实际,坚持统筹推进、属地负责、依法管理、多方参与的原则,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着力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助力全省黑土地保护和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推进。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等工作统筹考虑,逐步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探索建立协同高效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机制。

  (二)坚持属地负责。坚持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省、市组织指导,县(市、区)、乡(镇、街道)抓落实。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部门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三)坚持依法管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满足《办法》中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要求,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对农药废物(废物代码:900-003-04)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四)坚持多方参与。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专业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宣传培训、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积极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

  三、主要目标

  通过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开展,增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主体责任和回收义务,进一步增加环保意识,建立完善适合当地的回收处理体系和工作机制,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生态环境。到2025年,全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回收的农药包装废弃物100%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回收范围

  本意见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二)加强调查监测

  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情况,是指导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的基础。各地要进一步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的数量及分布区域,科学测算当地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为确定年度回收处理任务目标和建立健全回收处理体系提供科学依据。

  (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设布局合理的回收点和集中回收站。回收点布局原则上要覆盖行政村(组)、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门店、规模化蔬菜生产园区等,回收点要配备专用回收设施。回收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有开展资源化利用的,要按要求进行分类并装入专用回收袋。

  集中回收站要结合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量和分布区域进行布设,可依托规模较大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合作社等建设,也可单独建设。集中回收站要配备必要设施,满足储存、运输方便等需求,便于临时存储和运转农药包装废弃物。

  (四)压实回收主体义务

  农药生产者(含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同时回收单位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电子台账。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发挥组织协调、技术指导、提供服务等作用。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和第三方管理运营机制,鼓励和扶持专业化服务机构开展回收、运输、贮存等服务。鼓励回收处理全过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做好溯源管理。

  (五)加强使用者责任监管

  通过宣传、教育和指导等方式强化农药使用者回收主体责任意识,使用者在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包装物中的残留农药,并及时将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清洗审验机制。鼓励倡导农药生产者改进农药包装,使用易资源化利用和易处理的包装物,引导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逐步淘汰铝箔等不可资源化利用的包装物。积极推广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从源头上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六)规范农药包装废弃物处理活动

  加强回收站(点)管理和维护。各级回收站(点)要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必要设施,满足存放和方便转运需要,要明确专人管护,对收集的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安全贮存,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和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农药包装废弃物不得与其他废物混合堆存,要有相应的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开展定期转运。各地要掌握经营门店和各级回收站(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达到一定数量,组织转运工作。转运时应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农药包装废弃物从回收点运至集中回收站,要记好台账,做到可追溯。

  鼓励资源化利用。鼓励和支持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最大限度减少资源浪费,资源化利用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不得用于制造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防止危害人体健康,资源化利用单位不得倒卖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根据需要确定资源化利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对资源化利用单位的指导义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工作涉及多部门。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强化责任意识,落实牵头单位,加强组织内部协调,根据各单位职责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统一配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建立有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政策支持,引导多方参与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农药包装废弃物不能明确到农药生产者、经营者的,处理费用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列支。鼓励各地加大资金投入,通过给予补贴或政策扶持等方式支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活动,鼓励结合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逐步建立市场主体、社会力量等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三)加强监督执法,增强守法意识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主管部门要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且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微信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宣传有关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做好回收处理工作的法律责任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及时宣传工作实施进展、成效和经验,形成社会关心、全民监督的良好氛围。


原文链接:http://agri.jl.gov.cn/zwgk/tzgg/202108/t20210810_8176365.html